我在反映中海房产擅自使用“御道路一号”及擅自“御道路”石碑路牌一事。杭州市民政局在答复时引用了《杭州市地名管理工作职责》(杭政办函【2007】323号)规定第八条市城管办职责"在新建道路、桥梁、隧道灯市政公用设施竣工验收时,核查建设单位的路牌(含路名、桥名、河道名等)设置情况。负责市区(不含萧山区和余杭区)已接管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灯市政公用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协调工作,督促设施管理部门做好路牌的管理和维护工作。路牌的设置位置、数量、标志的规格要求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规定,地名以市地名办公布的标准地名为准。 “御道路一号”石碑路牌的设置应属城管部门管理范围,虚假广告宣传转工商查处,建议该件转相关部门处理。 杭州市民政局等于把我反映问题的职责推开了别的部门。 根据2013年2月实施的《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涉及有关地名违法处理的的责任单位应该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这里有两个焦点,一是时间,杭政办【2007】323号的时间为2007年,《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实施时间是2013年的2月。旧的规定与新法有冲突,就应当服从新法。另一个是三十七条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杭州市地名管理工作职责》政办【2007】323号是规范性文件或者说是地方性规章而不是法律、法规。这并不包含在《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三十七条的“从其规定”的范围之内。 还要特别指出的,《<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解读》中解释”标准地名”包括(四)媒体广告、户外广告。换句话说,媒体广告、户外广告涉及标准地名的查处职责依然是民政部门。 我对杭州市民政局坚持依法办事的精神是非常佩服的,希望能对我提出的问题予以详细地回答。 如杭州市民政局如对反映的问题仍不愿意标牌,要求杭州市民政局单独给我一个不预受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附: 《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省长 2012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擅自命名或者更名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名称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名称,并对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2000元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准地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2000元的罚款。 (三)擅自编制或者更改门(楼)牌号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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