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在现实中,妇女财产权益并没有保障,《村规民约》成为最典型违反法律的挡箭牌,村级班子成员、几个小组长,举举手就可以冠之《村规民约》,就可以侵犯妇女(指出嫁但户口仍在村里)的合法权益,导致近年来上访事件不断,也影响社会的稳定。同时,上位法大于下位法,《村规民约》只是约定而已,这样的《村规民约》违反法律而法院又不能受理,上级行政部门也不能干涉,成为事实上的禁区。建议杭州应出台相应的统一管理规定,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并作为法治杭州建设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