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员工。江西省抚州人。2007年12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7月8日离职。由于公司原因,与第三方既新世纪人才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离职也是新世纪开的证明。09年7月离职有公积金8105元,但是当时有政策说不让取走,公积金中心人员说要退休后来领取,所以一直没取走。但是11年跟同一批也离职的同事聊天得知可以取,后就打算去杭州取公积金。2015年3月准备去杭州取,电话联系新世纪人才开发有限公司,发现公积金已被取走。从省公积金那里查询得知;09年10月20日,新世纪人才开发有限公司集中从公积金中心取走了很多离职员工的公积金,开存单到杭州市西湖区建设银行,09年10月23日在江干区建设银行秋涛路城东支行现金取走。试问:新世纪人才公司怎么能在本人没申请的情况下向公积金提供资料,导致公积金被提取?新世纪人才开发有限公司有责任负责赔偿损失,这是对法律的蔑视,其中涉及的套用公积金的问题肯定是一大批问题,还问领导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