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我咨询过问题编号150117201460 一.1995年8月8日,茅家埠村委会与西湖乡政府签订征用茅家埠村集体土地22亩建设茶叶市场,西湖乡政府总计支付各种费用为190万元。结果于当年付了100万元,次年付了50万元,不知剩余的40万元什么时候付? 二.2004年5月18日,西湖街道办事处与茅家埠村委会签订:征用乙方集体土地624.192亩,已付448.501亩征地款,未付175.499亩……以上亩数计算有误:624.192亩减448.501亩不是175.499亩,应该是175.691亩,所以少算了0.192亩,不知少付了多少钱? 三.2004年4月14日,茅家埠村经济合作社与景区管委会房产土地局签订的因建农居点而征用集体土地0.897亩计188370元,不知西湖街道办事处有否支付?因为当时的征地款均于西湖街道办事处转付的。 以上是不同时间的三份合法且已生效多年的征地协议中的问题,信访人向签订协议一方指出其中的错误及咨询其执行情况合理合法。但让人不解的是,回复人却答非所问,根本就不像是“高度重视“后作出的答复,倒像是回避问题的搪与敷衍。恳请西湖街道办事处待看清楚所问的问题后再作针对性的回复。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