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房产在三堡开发的楼盘自称为”御道路一号”,而实际批准的楼盘名为“御道江河汇流公寓”。 中海房产还自行设置“御道路”石碑路牌。中海房产的这种行为搞乱了地名的正确使用和管理。这种混乱使用道路名及自称的门牌号的行为应当查处。 1月12日,江干区回复:江干区民政局已于现场勘查发现门口有一块约50厘米高石块上刻有御道路字样,已通知中海房产移除,同时已与徐先生电话联系过表示满意。 今天1月16日,我又去现场看了,中海房产还自行设置“御道路”石碑路牌仍然设置在那里。对江干民政局的答复十分不满意。既然执法了,就不能通知了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不是应当思考:是哪儿出了问题?
附:浙江省杭州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使用非标准地名的,处以每日100元的罚款; (二)擅自命名、更名门牌号、住宅楼幢号以外的地名,或者未作如实申报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移动、拆除门牌号、住宅楼幢号牌以外的地名标志或者影响其正常使用的,或者造成损坏的,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应当更名的建筑物、构筑物名称,逾期不办理更名手续的,处以警告或者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审核擅自出版地名密集出版物的,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