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市国土资源局回复:2003年底前,我市征地由乡镇为主体实施,杭政函(2003)112号文件出台后,从2004年起,由政府征地机构按“六统一”制度实施征地,并确保征地补偿费用不得截留。 对此回复,我提出以下再咨询: 1.杭政函(2003)112号文件的发布日是哪一天?文件实施日是2004年1月1日吗? 2.看回复的意思,似乎2004年1月1日以前杭州市各乡镇截留下属村征地款的行为是附合杭政函(2003)112号文件规定的期限的,不知该文件对此规定期限是如何表述的?因为我在该文件里未找到此内容,请赐教。 3.杭政函(2003)112号文件是为了贯彻省政府(浙政发[2002]27号)《通知》精神而发的,全省各市、县应在2002年就应贯彻执行的,难道当时的市政府没有收到此《通知》呢还是暂不贯彻执行呢? 4.1999年1月1日实施的国家《土地法》第四十九条“……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之规定,难道市政府也是从2004年1月1日才开始实施并执行吗? 5.2004年4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捡查的意見的通知。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审计署《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中明确指出:“通过专项检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及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督促地方各级政府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落实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和耕地得护制度,”“这次专项检查的重点是,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经国务院和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中确定的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纠正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问题的情况,包括地方各级政府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有无监督措施;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的情况是否进行了全面清理;对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行为是否予以纠正,对有关责任人是否依法依纪作了处理。“不知杭州市政府是怎么贯彻执行此《通知》和《意見》的?难道连该《意見》中的“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也变成了“2003年12月31日杭政函(2003)1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強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实施意見》实施后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