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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41226214388 发表时间:2014-12-26
网友(139****4204):
咨询新生儿落户问题
你好,我在12月1日办理的户口迁移证,准备落户到余杭区余杭街道庭院深深,户口迁移证有效期30天。小孩于12月21日出生,23日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24日去办理户口落地,只能办理我本人的,小孩想随着我一起落户,派出所说还需要提供我们夫妻双方户籍地开具小孩未落户证明,就因为我户口落地在小孩出生之后,要是户口在小孩出生之前就不会这么麻烦了。
我的户口原籍在安徽,妻子在湖北,我们双方户口不在一起。我的已经在12月1日已经办理了户口迁移证,老家已经销户户口本已经收回。像我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才能办理小孩落户?需要提供什么样的材料?出生证明上面有一联是户籍登记部门保留的,这一联还在的,需要我办理双方户籍地的未落户证明合理么?我原户籍都销户了,老家已经无法给我开具这个证明了。
 
回复时间: 2015-01-05  
1月4日,余杭区公安分局回复:经调查了解,陈寄文户口原籍为安徽省休宁县,2014年12月24日户口迁入到余杭街道上文山社区庭院深深花苑柳青庭8幢1单元803室,当事人妻子的户口在湖北省,根据杭州市杭公治[2011]60号文件的规定:婴儿出生时其父母均非本市常住户籍,父母亲户籍系婴儿出生后迁来本市的非超生子女,要求申报出生登记的,需提供父母亲原户籍地出具的未落户证明。已回复当事人,其表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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