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12月1日办理的户口迁移证,准备落户到余杭区余杭街道庭院深深,户口迁移证有效期30天。小孩于12月21日出生,23日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24日去办理户口落地,只能办理我本人的,小孩想随着我一起落户,派出所说还需要提供我们夫妻双方户籍地开具小孩未落户证明,就因为我户口落地在小孩出生之后,要是户口在小孩出生之前就不会这么麻烦了。 我的户口原籍在安徽,妻子在湖北,我们双方户口不在一起。我的已经在12月1日已经办理了户口迁移证,老家已经销户户口本已经收回。像我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才能办理小孩落户?需要提供什么样的材料?出生证明上面有一联是户籍登记部门保留的,这一联还在的,需要我办理双方户籍地的未落户证明合理么?我原户籍都销户了,老家已经无法给我开具这个证明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