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对于2013年10月8日杭政信核【2013】011号信访复核意见书中复核领导小组的认定事实的过程表述表示赞同,但认定结果却说依据不足,认定过程已明确有依据,怎么会不足? 本人有集体用地使用证,按照批地建房(1983年)户内人口数和公安部门户籍资料,我户口在内。按照国家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我房产为私人不动产,我应按份额享有所有权。此为拆房小组滥用职权,违法拆房。我对于政府信任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却是推诿敷衍,事实明确,却说信访复核结果为终结意见,其他机构和机关不再受理,于是我将信访信寄于纪委已达6个月,但至今无相应的回复。对于我的房屋问题没人进行解决,希望你能帮我尽早处理,或是提供能够处理此事的机构单位,此处万分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