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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40514225762 发表时间:2014-05-14
网友(138****3460):
金沙学府物业费标准表决欠妥当
我是租金沙学府小区租客,对金沙学府自管后的物业公司物业费标准有异议。自管后,新物业费用标准为,业主方0.8元每平方,租客方为1.6元每平方,且用群租来认租客。
我是租整套房子,并将其他房间分租给下沙工作的大学生或老师一起住,这样分担了我的租房价格。
2014.5.14我晚上回到下沙,发现室外水表失丢,打电话110及水业公司。结果发现物业公司将水表拆到物业处,理由是未按他们的标准支付物业费。
电、水是生活的必需品,在未能协调好物业费,矛盾本自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相关部门投拆或向人民法院请求。而采用极端断水方式处置,侵害了公共产品供应,也让我无法正常生活。
物业费提价本有一定标准,提高物业费标准也应当经过认定。在我发现,本届业主大会两份文件中代表业主为117名,并未达到法定过半人数。金沙学府小区住宅加商铺总数超过一千户,但本届业委员会才认定了117户。此后出现涨费业费的通知,改造商铺通道的通告。最近出现违法建筑被打砸事件,及后来的强制拆除等。
以上情况我认为本届业委会组织表决不合法,行为欠妥。物业费标准应广泛征求意见,有法定人数的业主方能召开大会,召开业主大会后,按一定同意票数方能通过。并应按物业公司的等级标准向相关价格部门来认定,取得合法收费手续。
在此,我想请求贵部门帮我们合理认定物业费标准,并请阻止物业擅自拆我所使用的水表,保证我正常的生活。
 
回复时间: 2014-05-26  
5月23日,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回复: 经济发展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3年版)、《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杭价服〔2009〕68号)等规定:“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别墅、排屋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经了解,金沙学府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确定。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白杨街道:关于金沙学府吴先生反映的水表与物业费问题,经云水社区工作人员调查得知现物业费已经补交,水表也已安装妥当。关于小区对出租户加收物业费的问题,是经小区业主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由小区自行管理,同时,投诉人表示,事情已经过去,不愿再继续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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