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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40423201988 发表时间:2014-04-23
网友(139****1671):
下城房管所伪造市政府文件夺我房产
我在1985年前一直住在杭州艮山门沙田里20号。但当年的一场拆迁行动将我的房产夺去。
1985年2月15日,杭州市广播电视工业公司在下城房管所的“支持”下,强行将我的房子拆迁,剥夺了我的私房产权,分还给我的却是产权归下城房管所拥有的公房。至今我就住在这间公房内,定期还要向下城房管所交纳房租。虽然当时我强烈抵制这种不合理的拆迁,但是下城房管所一直假借着“市政府”的名义来吓唬、压制我,使我最终不得已接受了不平等的条件。
我至今依然记得,拆迁人员上门时拿着一份“市委(83)21”号文件告诉我,根据杭州市委的规定,拆迁户是不能保留私房产权的,私房只能转变成公房。我和家人及邻居们特意查看过这份文件,上面的确写明了不能保留私房。我信以为真,想想作为一名普通老百姓,没法改变这一现实,所以违心地接受了不平等的条件。至今保留的《回迁凭证》上面,仍清楚地注明“根据市委(83)21号文件细则规定,分配住房”。
但是,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这竟然是一出令人难以置信的骗局。这出骗局瞒了我足足近30年,如果不是一次偶然的查询,这样的骗局至今仍然瞒天过海,无人知晓。
2012年,我无意中查询发现,市委(83)21号文件与此次拆迁根本无关,该文件的内容是《关于xx同志定性处理的复查报告》。此后,我一直与下城房管所(现下城住建局)进行交涉,该局一直敷衍应对,推诿搪塞。其间我不停地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直到2014年1月,下城住建局才被迫书面回复说,征迁时适用的依据为“杭人大(1983)21号”文件,即《杭州市城市建设拆迁房屋实施细则》。他们认为,当初写成“市委”的文件系笔误。
这样的说法真能成立吗?只要查阅以下《杭州市城市建设拆迁房屋实施细则》就可以知道,这样的说法是自扇巴掌,说不通的。因为《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拆迁私有房屋如房屋所有人不愿征购,要求保留私房产权的,建设用地单位可用新建公房调换产权,新旧房屋调换,均按质论价,多退少补”。
人大的文件明明规定,私房可以保留产权,拆迁人给我看的文件却说不能保留产权。这就可以清楚解释,为什么不是笔误了。因为如果当时写明是人大的文件,他们的谎言或许早就暴露了,正是为了掩盖真相,他们才偷梁换柱,以“市委”之名掩盖人大的文件。现在谎称当时是笔误,这是天大的笑话,这是在掩耳盗铃,这是自欺欺人!
经过调查我们发现,该拆迁项目事实上为三方勾结合股开发,即由杭州市广播电视工业公司经理部出面、安徽铁路四局出资和杭州下城建设局负责协调,三方串通一气欺骗住户,并强拆征迁。房屋建成后,也是由三方参与利益(住房)分配。《杭州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二章第七条明文规定:“不准用土地入股合办企业和违法转让土地。”,显然该项目将土地入股合作开发,已构成违法。
除了将人大的文件伪造成市委文件外,拆迁人还伪造了“杭政(85)65号”作为用地审批文件。现经查实,杭政(85)65号文件内容为:《关于下达杭州市一九八五年计划(草案)的通知》。
另经调查发现,杭州市广播电视工业公司经理部征用艮山门沙田里的这一项目,既没办理拆迁许可证,也没有建设用地许可证,作为政府职能管理部门的杭州下城建设局却在没有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就逼迫被拆户签订拆迁协议、办理回迁手续,且不予保留私房产权。
我们还发现,住房的分配也存在着暗箱操作。拆迁人申请建造的是商店及职工宿舍,但是房屋建成后除了安置被拆迁户及分配给公司职工外,至少有1/4住房分配去向不明。
据上,我强烈要求,严肃追究下城房管所涉事人员假造公文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我强烈要求追查真相,公开4幢150套住房分配的信息,揭露该事件中官商勾结的内幕,也强烈恳求纠正错误,按市人大(83)21号文件依法依规行事,还我私房。
 
回复时间: 201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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