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民政局领导: 感谢您们能在百忙之中抽空看完我们(2005年¬—2011年全体转业士官)的诉求信。 我们都是2005年至2011年服役满12年至16年的士官,转业到余杭区。根据1999年全国人大制定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役安置条例》之规定:服役满十年以上的士官实行转业安置,由当地政府负责安置工作。2004年之前余杭区的转业士官全部安置到事业单位工作,并且这几年政府采取了积极措施,绝大部分转业士官已经进入了公务员队伍,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子弟兵的关心和厚爱,为部队服役十几年的老兵解决了后顾之忧,给军队和国防建设带来很大的贡献。但自从2005年以后,余杭区的士官转业安置,区政府采取了极不负责任的地方政策,实行自谋职业,货币化安置政策,只给几万元钱,打发了我们这群为国家奉献了十几年青春的老兵,把我们无情地推向深渊。因遭受当地人民政府不合法、不公正甚至于歧视性的所谓自谋职业、货币安置政策待遇,致使我们这些曾是军中士兵标兵、模范,部队各个岗位上的技术能手,训练尖子,社会上誉为“最可爱的人”流落成就业困难、居无住房的社会闲散人员。 请问领导,这是依据什么法律法规来制定这一政策的?补助标准又是怎么核算发放的?我们应该享受到的公平在哪里?不管是1999年制定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役安置条例》还是2011年10月29日中央制定新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两部条例从没有哪一条规定我们转业士官实行自谋职业,货币化安置。可是2005年后余杭区政府却全然不顾我们转业士官的权利,将我们由当地政府安排工作的权利给强行的剥夺,说什么货币安置也是转业安置,真是把我们当做“傻大兵”来对待。这是地方政府对法律的践踏,对人民子弟兵的极大羞辱。民政部门以地方文件为借口,对那些没有关系背景的转业士官实行强制的货币安置政策。我们无形的成为了余杭自主择业安置“试点”的牺牲品。 转业安置中,民政部门既不尊重我们转业士官的真实意愿,也不履行转业士官自愿自谋职业的基本条件,而是单方面提供的自谋职业格式协议和公证协议,并以“如有异议,就不能落实户口、组织关系等”相威胁,要求转业士官在协议上签名。我们最可爱的人变成了天底下“最可怜的人”。 转业士官在回到地方后,由于年龄较大,打工没人要。部队所学专业,跟地方用人又不对接。很多用人单位出于自身考虑,无情的把转业士官挡在门外。我们退役的转业士官抵御不住家庭的经济负担,安家难、就业难,在部队十多年的工资收入总和买不了城市稍好一点的一只车位,我们的转业安家费也买不了几个平方米的房子。目前我们这批原本从农村来的转业士官,面临生活、育儿、赡养老人等负担,却没有政府行政、事业单位的养老、医疗、住房公积金等保障,仅靠个人的微薄收入自费缴纳各种社保费用,许多家庭因为经济窘迫、到处打工,使得家庭出现了妻离子散的现象,正常生活陷入了困境,正如社会上传言的“当初嫁个军人光荣,如今生活犹如一场恶梦”。 一个在部队干了12年的老士官在部队里可以说是各方面都非常优秀,为何回到地方却落个如此下场,在地方政府看来我们这些人反而变成了累赘,变成了包袱。共建和谐社会,共享改革成果,可为什么我们这些为国奉献十几年的老兵却不能享受改革的成果。我想作为区委领导的您一定会有大局意识,知道社会稳定,离不开军人的道理。您应该明白安天下,必先安军队,安军队必先安转业军人的道理。余杭区年年被评为双拥模范城市,难道是区领导弄虚作假骗取得来,我想不是。当我们一部分同志去民政局提出自己诉求的时候,看到“双拥模范城市”的牌匾的高高挂在墙上,真的是无言以对,感觉公平与正义停留在墙上。入党的那股热情被瞬间浇了冷水。请问领导这样的“双拥”从哪里得以体现。哪一点说明了双拥工作做得好?是不是领导用假的安置信息骗取了中央的好评。 2011年10月29日,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和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条例里再次明确规定服役满12年以上的士官作转业安置,今年余杭区政府也已经开始实施,我们这些2005年至2011年被强行自谋职业的同志们得知后这一消息后情绪非常激动,终于迎来了我们转业士官的光明日子。 借此契机我们勇敢地向领导提出我们的诉求,也希望区领导能以中央精神为指导,深入落实转业士官安置。做一个执政为民,立党为公的好官。 我们的诉求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要求按照中央精神安置好2005年至2011年期间转业士官的工作,事业性岗位工作。 二、要求在工作没落实的期间,给予转业士官一定的经济补偿。 三、要求享受自转业回地方至安排工作期间同等岗位社会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 优美华丽的词造我们也讲不出来,我们只想实事求是的反映我们的真实情况。请英明的余杭区领导,看到事情的本质,拿出领导的魄力来,改变一下这一不公的现象,为我们这群为国奉献十余载的转业士官讨一个公道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