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王建良,男,汉族,身份证号330106196803214019。家住杭州市滨江区中兴花园47幢1单元1302室,联系电话:13335887996。我坚决不服民事审判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08)拱民二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一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商终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浙民申字第37号民事裁定(再审)。同时也坚决不服行政审判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0)杭滨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一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杭行终字第185号行政判决(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行审字第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再审)。2006年5月13日,我前妻汤碧英偷了我的所有证件,与杭州联合银行武林支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把我位于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铁岭花园5幢1单元101室房产(该房产是我的婚前房产,2009年离婚协议书认定所有权归我)抵押给了银行。后经司法鉴定,所有借款合同上“王建良”的签名和捺印均不是我(法院已经确认)。然而,案件的民事判决和行政判决都以善意取得作为法理依据,认定涉案的房产抵押登记有效。有一件与本案性质相同的案子(杭州日报2010年9月28日B2版记者熊艳的博客):杭州下城区有这样一对夫妻,2008年5月初,老婆孙泓背着老公王陆海,从家里偷了老公的房产证作抵押,贷了45万还债。她怕老公发现,还伪造了房产证,放回家里欺骗老公。事情败露之后,王某到派出所报案,一定要追究妻子孙某的法律责任。2010年9月11日,孙某被杭州市下城区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因涉嫌盗窃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9月26日下城区检察院发出逮捕令。在下城区人民法院(2011)杭下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书正文第4页第5行明确载明:“民事判决书,证实王陆海诉宣建耀、孙泓抵押权纠纷一案经一审、二审判决,确认本案所涉抵押借款合同的房屋抵押行为无效。”另外,杭州市中院(2010)浙杭商终字第493号民事判决正文第7页第14行至第15行明确载明:“涉案的抵押借款合同未经王陆海签字捺印而被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确认抵押无效。”为何性质相同的两个案件,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不一样的判决结果?世界上哪个国家的法律允许有“同案不同判”的司法裁判近年来,对于浙江司法界来讲,已经有东阳吴英死刑案的被迫改判、安徽张高平、张辉叔侄俩十年冤狱的彻底平反、萧山五人强奸出租车司机致死冤狱的无奈平反等等,如此一系列低级的冤假错案真是让人匪夷所思,给了浙江司法界当头棒喝。造成如此多低级的冤假错案的原因到底是什么?这应该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以及整个浙江司法界的深刻反思。应该追究制造各类冤假错案的各级公、检、法机构领导和具体办案人员的刑事责任,直至冤假错案真正在浙江大地彻底绝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