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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40313155694 发表时间:2014-03-13
网友(189****2695):
建议做好排查清理长期占用公共资源的“僵尸车”
今年二月,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了杭州今年将继续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全力办好十件实事。其中之一就是要缓解城市交通“两难”,改善市民出行条件。而交通两难之一的就是停车难,目前私家车越来越多,停车泊位与需求矛盾越来越大,已成了杭城无可争议的事实。
但是,笔者发现,在许多老旧小区,或多或少地总有那么几辆车,不开不用,不用付钱照样停放。此类车辆因为长期无人使用维护,落满灰尘甚至锈迹斑斑,还长期占用停车泊位,因此有人形象地称它们为“僵尸车”。这些“僵尸车”有的有车主,有的说不清道不明。不仅让居民,特别是有车族业主十分烦恼,也令小区管理者头痛不已。
笔者在上城区紫阳街道办事处旁边(凤凰南苑3幢南侧,即飞云江路88号衢杭饭店对面的停车泊位上)看到,有一辆长安面包车无牌照,保险杠已经脱落,满车身锈迹斑斑,车子底下更是垃圾成堆,且已经停放多年。不仅有碍观瞻,影响市容,更不好理解的是它长期占用了停车泊位。据笔者长期观察,该车其实是附近一家小饭店的仓库。里面存放着一袋袋的大米、黄豆和一次性的饭盒、碗和杯子等货物。凤凰南苑3-6幢南侧的路边,类似的车子一共有5辆。另外,笔者还发现在紫阳街道新工社区办公室南面十来米处(就是太平巷16幢的北侧),也长期停放着一辆车牌号为浙A•9A655的松花江牌面包车,车胎干瘪,已经多年未动。这个被社区编号为“39”的车位永久地被该“僵尸车”占用着,浪费了公共资源,让人不好理解。
鉴于以上情况,笔者建议杭州市的公安交警和城市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学习和借鉴深圳、成都和杭州富阳等地关于排查清理长期占用公共道路和停车泊位且无人认领汽车的工作经验,通过相关部门发布通告(宣传法规,晓之以理,公布举报电话或微信官方公众平台等),由交警、城管等部门和街道社区统一排查和鼓励市民群众拨打电话或通过微信官方公众平台举报等方法,摸清情况,敦促“僵尸车”车主限时自行处置清理。超出期限未自行处理的,最终在调查取证基础上,对外观残旧破损、轮胎干瘪甚至失去使用功能以及逾期未年审或已经强制报废、被注销且无人认领的等车辆,进行拖离现有泊位统一存放,甚至按相关规定作出车辆解体等处理。总而言之,建议要通过这一工作,从而杜绝这部分车辆长期非法占用道路或停车泊位而浪费公共资源的现象,以提高现有道路和泊位的利用率,更好地为百姓服务。                 
二○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回复时间: 2014-03-27  
这位网友你好,感谢您的建议,我们已转交相关部门进行咨询,并且会将其整合后提交市人民建议征集办留存汇总,供职能部门决策参考。感谢您对杭网议事厅的关注和支持,希望您能继续将您的意见和建议告诉我们。

3月21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回复:
所谓“僵尸车”,并无明确的定义,一般就是指那些达到报废年限或是未到年限却因为种种原因不再使用而长期闲置的车辆。由于长期的闲置,车辆外貌破损,对市容环境带来影响,且长期占用停车空间,更加剧了停车难。
僵尸车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比如:车主买了车,但因种种原因不常使用或不愿使用,或车主出国、入狱却未妥善处置车辆,长期闲置后车辆破损,也有车辆接近报废或者已经报废,维修代价过高,回收价格很低,于是索性停着不管,还有失窃车辆或犯罪分子作案后遗弃的车辆、涉案查封车辆等等。 
对于交警部门来说,如果僵尸车停放属于违法停车性质,可以拖移,但是如果“僵尸车”停放在规定的停车位内或者停在居民小区内,交警部门无法可依,难以处理,能做的只能是协助联系车主,劝导车主挪移,并无强制力。
随着汽车社会不断发展,淘汰车辆势必会越来越多,废旧车辆处置问题会越来越突出。为此,我支队也建议各级政府部门开展研究,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建立“僵尸车”整治联合工作机制,从源头上解决这一问题。 已就相关情况告知当事人。

市城管委上城区道路停车中心回复:
根据反映人反映的情况我中心对这两处泊位进行实地查看,确认凤凰南苑空地以及紫阳街道新工社区办公室南面两处停车泊位均不属于我中心管辖范围。我中心管辖范围内的收费和免费停车泊位在日常路面监管中都会安排人员进行巡查。若发现此类情况,会进行劝导,但我中心只是一个管理单位,并没有执法权。如不进行整改只能将情况反映给相关部门。
如需确认停车泊位是否属于公共停车位,只需留意停车泊位周边是否有停车告示牌。收费泊位的停车告示牌上面有一个“P”字标记,并会写明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单位。部分免费公共停车泊位同样也会有一块“P”字停车告示牌,不过没有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单位等信息。市民在停车的时候,可以留意一下。
市道路停车收费监管中心反馈:根据管理职责,市城管委道路停车收费监管中心主要负责道路公共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收费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管工作。对于反映人所提出的建议,我中心并未有相应的执法权,建议转交警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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