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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40213134583 发表时间:2014-02-13
网友(138****2189):
关于医保自费项目胶片和超声波报告的处理意见
浙江省医保规定:城镇职工看病拍X光或做CT、核磁共振检查和超声波检查是纳入医保的。但所需的胶片和电子报告单需要自费。我不知道决策者是如何想的。是鉴于什麽样的考虑,使得拍片的胶片和检查报告单必须自费。按理,胶片和检查报告单成本应该在检查费之内,不该从检查费中再剔出来重覆收费。这不合会计核算。好比打电话的清单。煤气、水电费结算单,买商品所需的发票。又好比工程完工结算报告单。这是皮费,属于销售费用,不应该另行向用户收费。但社保局不这么看,他要把它分出来,而且规定不列入医保范围。这是哪家的逻辑?!而且这种收费是强制附带的。就是说,若要做超声波检查,或拍X光,或进行CT、核磁共振检查,必须承担胶片和报告单的费用。一张A4纸大小的报告单收费8元。一张胶片则以大小不同计费,从12元到几十元不等。据说这还是按成本计费的,因为我国的公立医院都是非营利性的,不以盈利为目的。近日我到某人民医院去看病,因头疼,医嘱要求做头部和颈部彩超,收费单据表明三份彩超报告单收费24元。我要求可否不要报告单?答曰不可以。否则医生无从诊断。我说可否把报告单输入到我的U盘中,让医生从电脑中诊断。我认为现在的医生人人都有电脑,可以不用纸质报告,从电子报告中诊断。但该医院认为不可以。但我拒绝自费承担报告单费用,要求单做检查。这可难为了门诊医生。答复他不管收费。报告单是电脑中设置好的,不是医生开列的费用。他要求我去问医院财务科。于是我去问财务科。财务科说,她们不管此事,要我去问医务科。医务科说她们管不了,要我去问医保科。医保科说她们要问社保局。我说社保局只管自费不自费,不管不要自费项目。我要做检查,但不要检查报告单。社保局也不能强制我承担自费项目。不管你说破嘴,医院医保科还是不同意我的意见,除非我不做检查。为了抗议医院强制消费自费项目的行为,我只好放弃检查。现在我打算就此事件起诉医院,因为我觉得24元虽然不多,但此事规定不对。我国实行养老保险双轨制本已十分不公平,医疗保险上实行种种限制更是十分不该。我以前在检查报告单和胶片费上已花费上百元。类似花费,相信别人也感同身受。请有识者帮助我分析:我该以什麽样的名义起诉医院和社保局?我是否应该把浙江省社保局列入被告之一?
 
回复时间: 2014-02-20  
2月20日,余杭区卫生局回复:
1.关于胶片或报告单收费问题:根据《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2010修订版规定:计算机图文报告按8元/人次?项收费,该项目含照片、计算机图文处理、存储及文字报告、计算机三维重建技术;胶片按进价加价5%收取。医院胶片和报告单收费是符合物价规定的。 
2.关于医保支付问题: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2005版《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编号1402类收费项目不列入医保支付范围,其医保等级为丙类。根据杭政办〔2013〕8号和余政发〔2013〕146号文件规定2014年1月1日起,该类费用可由个人账户历年资金支付。 
3.放射胶片、电子报告等资料是患者进行疾病诊断、复查,医生进行病情前后对比的重要依据,也是规避医患双方风险,明确责任,保护病人权利的重要证据。因此医院按照医疗流程,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电子报告单及胶片等原始资料。如果患者事前明确提出不需要胶片,则医院可以不收取相关费用但不提供胶片。据了解目前省市部分医院也是这样执行的。医方建议患者保存胶片等原始诊疗资料为好。 
4.关于病人提出的使用U盘拷贝问题:考虑医院信息系统安全性问题,医院各医生终端不允许安装和使用U盘端口。 
5.针对反映人提出问题,余杭区卫生局将在余杭区范围内作统一规定,按上述第三条执行,并积极向省市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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