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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30910115938 发表时间:2013-09-10
网友(130****4533):
投诉滨江西兴工商不作为
本人曾多次向滨江西兴工商反映玲娟饮用水商店经营者无照经营的违法事实,并要求对本人所购水票退款,并请求依法认定欺诈消费者行为,赔偿本人所购水票一倍的费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西兴工商所至今仍未履行职责,主办人员电话已变成空号,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转达了请求,并了解到主办人其他办公电话,但仍无人接听。恳请西兴工商所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回复时间: 2013-09-22  
9月17日,高新区(滨江)回复:工商分局处理结果:2013年4月举报人向我局反映当事人存在无证经营及欺诈的行为,经调查被举报人开设的饮用水店原名称是杭州市滨江区玲娟饮用水商店,搬迁地址后注销该执照,之后重新办理营业执照因原名称“玲娟”已被注册无法使用,因此取名称为“杭州市滨江区娟玲饮用水商店”,对于留存下来盖有“玲娟”字样的水票仍使用过一段时间。当事人承认水票是其店内销售出去的,但举报人吴某并没有在其店内购买任何水票,该店与东方通信B-415一家公司有合作关系,购买水票的是该公司的一位女性,之后举报人开始接手,后由于矛盾停止合作关系,双方当事人在水票的价钱认定方面产生矛盾,遂由滨江区消费者协会介入调解。调解不成后举报人反映至我局,我局办案人员在调查后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对其立案调查,在举报人以多种理由不愿前来我局的情况下我局于2013年5月2日将受理情况已书面形式邮寄给举报人。经调查后,办案人员不认定当事人涉嫌无照经营及欺诈的情形,并根据法律法规对当事人擅自使用“娟玲”名称作出处罚决定(杭工商高新(滨)处字(2013)3006号)。当事人在办案人员的沟通下曾愿意与对方当面调解,但举报人不与当事人进行接触而且条件相差较大,因而未能调解,之后当事人不愿意再与举报人调解。另我局于2013年对所有办公室电话(12315举报中心电话保留)进行电话改造,原电话号码不再保留。但在处理该案时办案人员已明确告知当事人如有需要可以前来我局复制处罚决定书,举报人未前来调取。已与举报人进行沟通,举报人仍坚持自身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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