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昨日下班高峰期在灵隐路口等红绿灯,由于停车时手刹未拉产生缓慢溜坡,造成与前方车辆轻微挤压。待红绿灯过后,双方当事人到空旷处商议解决。路口的协警建议我们到港昌快速处理中心去处理,但另外一方不愿意,非要交警过来处理。在协警与交警通过对讲机沟通期间,协警告诉我,若叫交警来现场处理其全责方可能要被罚款。我对此有疑问,协警就叫我在对讲机里跟交警通话确认。交警再次强调,若他过来现场处理要对全责方另加交通违章罚款200元。 当时路口只有协警,对方又非要叫交警现场处理,我也就口头答应交警,请他尽快来现场处理。交警过来后很快开具了交通事故认定单和200元的违章处罚单。 我本人对此次轻微事故负全责没有异议,但对交警的违章处罚不太理解和认同。 一、这样的交通轻微碰擦事故,为何去快速处理中心处理和叫交警来现场处理,会有两种不一样的处罚结果? 二、是不是无论大小交通事故,只要你请交警到场,其全责方就要被追加罚款,如何体现警察是为民服务? 三、现在类似的轻微交通事故,交警处罚的依据几乎都是当事人违反“交法”第43条之规定,从司法角度看到底是否适合? 四、“交法”第90条规定的处罚办法有警告、或20元-200元罚款,现在动不动就封顶罚200,如何来区别轻重? 敬请相关部门提供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