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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30809131025 发表时间:2013-08-09
网友(138****0476):
微小交通事故处理为何要追加罚款
本人昨日下班高峰期在灵隐路口等红绿灯,由于停车时手刹未拉产生缓慢溜坡,造成与前方车辆轻微挤压。待红绿灯过后,双方当事人到空旷处商议解决。路口的协警建议我们到港昌快速处理中心去处理,但另外一方不愿意,非要交警过来处理。在协警与交警通过对讲机沟通期间,协警告诉我,若叫交警来现场处理其全责方可能要被罚款。我对此有疑问,协警就叫我在对讲机里跟交警通话确认。交警再次强调,若他过来现场处理要对全责方另加交通违章罚款200元。
当时路口只有协警,对方又非要叫交警现场处理,我也就口头答应交警,请他尽快来现场处理。交警过来后很快开具了交通事故认定单和200元的违章处罚单。
我本人对此次轻微事故负全责没有异议,但对交警的违章处罚不太理解和认同。
一、这样的交通轻微碰擦事故,为何去快速处理中心处理和叫交警来现场处理,会有两种不一样的处罚结果?
二、是不是无论大小交通事故,只要你请交警到场,其全责方就要被追加罚款,如何体现警察是为民服务?
三、现在类似的轻微交通事故,交警处罚的依据几乎都是当事人违反“交法”第43条之规定,从司法角度看到底是否适合?
四、“交法”第90条规定的处罚办法有警告、或20元-200元罚款,现在动不动就封顶罚200,如何来区别轻重?
敬请相关部门提供解释。
 
回复时间: 2013-08-23  
8月19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回复:根据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相关规定,对发生财产损失交通事故,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的,可一同前往就近的快速处理服务中心自行协商处理。执勤交警到达现场处理的,民警对驾驶人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且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但并非是只对全责方处罚,只要是在本次事故中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的,不管事故责任如何,均要进行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是:“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因此第四十三条只是针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具体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其他的交通违法行为引起的事故都有相应法律内容对应具体行为具体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6年6月日起施行),对造成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均依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按上限处罚。 
非常感谢对景区交管工作的支持,也欢迎其随时拨打电话:87985571、87985217与景区交警大队联系,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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