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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30806171998 发表时间:2013-08-06
网友(138****4197):
咨询如何申请经济适用房
我家姐妹三人均在杭州,大妹妹(38岁,中级职称)的户口挂靠在我的户口簿上,本人是户主,父母办理了子女投靠,也放在我的户口簿上(因为小妹妹户口所在地一直在等待拆迁,户口迁移已经冻结。)。本人在杭州只有一处房产(经济适用房),99.75平米,产权归我与老公所有(老公是上海户口)。
请教:1、能否以父母及大妹妹三人为家庭单位申请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
2、因为户口都是挂靠在我的户口簿上,对他们申请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有影响否?
 
回复时间: 2013-08-12  
8月9日,市住保房管局回复:鲍女士:您好!关于您反映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的问题,经调查了解,现回复如下:一、根据《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杭政〔2007〕9号)文件二十二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以一对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属同一户籍内的直系血亲可作为申请家庭成员。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经与您联系,您父母和您大妹妹属同一户籍,可以作为一户家庭申请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但您父母和您大妹妹三人,2012年户籍迁入我市,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满5年,暂不符合我市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二、目前申请我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至少有一人具有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并居住5年以上;(二)持有效期内的《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杭州市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或《杭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住房保障专用)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杭州市区城镇居民低保标准的2.5倍(含)(2013年7月1日以后杭州市区城镇居民低保标准的2.5倍为每人每月1470元); (三)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或3人以上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含)以下。父母和您大妹妹三人,2012年户籍迁入我市,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满5年,且不持有有效《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杭州市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或《杭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不符合我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杭政办〔2008〕17号)文件规定:“《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或《杭州市低收入家庭证明》(以下简称《低收入证明》)中载明的家庭成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房产,应纳入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因此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成员以《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杭州市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或《杭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住房保障专用)中载明的家庭成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为审核范围。三、鉴于反映人家庭目前居住困难的客观实际,建议您大妹妹对照《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2013年受理公告》(2013杭州公租市级字第001号)有关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如符合条件,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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