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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30708206013 发表时间:2013-07-08
网友(153****1875):
咨询三墩镇的房屋安置面积
本人原籍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荡王头村村民,于1984年10月应征入伍,1998年退伍后落户于宁波市。2007年因三墩创业人才公寓(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需要,政府对荡王头村的土地实行征用,本人房屋在此次拆迁征用范围之内,并于2007年12月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照协议内容约定,本人应该可以安置面积为250平方。2010年12月,安置房落成分配时,我只得到150平方的安置分配,与之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的约定面积相差100平方。本人多次与镇政府相关领导及部门反映此事,三墩镇政府一直敷衍塞责、无故超过办事时限等,对本人提出的要求置之不理。
以下是三墩镇政府给本人的回复, 信 箱: 区领导信箱 承办单位: 区政协主席信箱,三墩镇 答复时间: 2013-01-04   
答复内容: 三墩镇:该问题,我镇已研究多次,但没有确定,现计划召开镇回迁安置个案研究会议,统一商量确定安置,预计春节前有明确意见。      
信 箱: 区领导信箱 承办单位: 区领导信箱,三墩镇 答复时间: 2013-04-02  
答复内容: 三墩镇:经我镇建设办反馈:我镇将再次研究讨论。   
信 箱: 区领导信箱 承办单位: 区领导信箱,三墩镇 答复时间: 2013-07-02 
答复内容: 三墩镇:经向镇建设办了解,就反映的情况较复杂,需镇政府研究讨论,待讨论决定后给予反映人答复。  
另据我了解,有户口跟我一样的拆迁户却能全数得到拆迁安置面积。为什么同等条件的拆迁户在三墩镇会有如此不同的政策待遇。    
 
回复时间: 2013-08-05  
8月5日,西湖区回复:三墩镇:李某于1984年10月应征入伍,1998年退伍后落户于宁波市,目前李某、其妻子及其女儿户口均在宁波。
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及《西湖区农转居公寓安置管理办法》(西政办[2005]159号)第二章第六条“被拆迁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二)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在部队服现役的军人(不含已在外定居人员)。”的规定,该户属于在外定居人员,不能计入安置。我镇在慧仁家园南区的回迁安置过程中,根据市、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考虑到该户的实际情况,照顾安置100平方米,总回迁面积为15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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