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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30707011470 发表时间:2013-07-07
网友(188****8562):
下沙21世纪恶意损害委托人利益以收取中介费
本人在6月28日向物价局反应的下沙21世纪不动产汇豪店,扣押税费发票及相关证件强制缴纳中介费。目前中介给了契税发票和契证,以及不动产发票,其他证件和发票还没给。但是其行为已经演变为采取报复性行为收取中介费。
中介因急于让我们交纳中介费,不顾我们与原房主仍有房屋质量纠纷没有解决,他们也不积极解决此事,而是周四骗回契证,周五迅速把土地证也办理出来,打电话给我说三证已经办好,之前钥匙也交给我们了,算是交房了。按照合同我们应该发放购房尾款,否则承担违约责任。(我们交房清单也没有签,水电煤还没过户,之前说正式交房时处理机顶盒和房屋问题,然后我们签了名才会放尾款。现在完全否定此说法。)并且他们欺骗我们说房东今天去银行查了,说银行已经房款,问我们是否同意房款,如果不同意房款,原业主就对我们才采取措施。随即,我打电话给原业主,原业主对此根本不知情。如果我们同意放款了,我们的权益将无法保证,因为中介编制的买卖合同中没有给我们留交房保证金。但是如果不放款会面临违约。这都是中介故意照成的,这属于恶意行为。
另外,在签订居间合同前,中介欺骗我说可以开具首付款的正规发票。因为凭购房的正式发票才可以取出学校的购房补贴,对我很重要。后来首付款付了,当天下午去他们公司财物开具首付款发票,结果被告知根本无法开具。打电话给他们店长,他们店长强硬的说开不来就开不来了。根据《杭州市房屋经纪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 房屋经纪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公开、诚实守信、自愿委托和有偿服务的原则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依据本办法规定向委托方收取房屋经纪服务费。不得强制、欺骗或诱导委托人与其签订合同并收费,不得含糊标示附加条件。
中介不但起不到保证交易风险的作用,为了快些收到中介费两面欺骗。 请问如果中介这样损害我的权益,具有明显过错,是不是欺骗消费者交易,而且处于目前的状况,中介已经非常不适合继续为我们服务了。他们为了报复我之前的投诉并且尽快取得中介费,他们使我们陷于要么毁约赔钱,要么利益无法保障的地步。
根据《杭州房屋中介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
(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
(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
(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
(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
(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
下沙21世纪汇豪店在签合同前只告知二十一条中的除第五项,而居间协议中的关于约定的“该房屋的固定装修均赠送给甲方及数字机顶盒”一项现在有争议了,中介现在根本不管,就是要逼迫我们赶紧完成价款交割,他们好收中介费。我们找中介就是为了控制交易风险,中介作为中间方,在交易上为双方把关本来就是其职责所。在现在风险没有控制住,中介为了尽快收取中介费,使用各种违规手段,给我们招来全是麻烦。根据第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除此之外其它事项都没有告知。
根据以上条款及该中介的损害行为,居间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我要求解除居间合同,请物价局或房管局协助我取回我的相关证件及材料及税费发票,并根据第八条 ( 房屋经纪服务机构提供房屋经纪服务,应事先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包括委托的事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的方式、收费金额(标准)和收费时间等内容。 房屋买卖经纪须办理完产权过户、价款交割等手续后,房屋经纪服务机构方可收取服务费; 经纪未成功的,房屋经纪服务机构不得向委托人收取房屋经纪服务费,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房屋经纪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并应事先在委托合同中予以明确,委托合同未予明确的,房屋经纪服务机构不得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结算相关费用。目前他项权证没有送到银行,银行没有放尾款,土地证还没出来,三证没有给我,水电煤还没有过户,交房清单没有签。
 
回复时间: 2013-07-08  
该反映人于2013年7月7日16:17:19来件,要求撤回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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