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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30527114274 发表时间:2013-05-27
网友(135****8347):
余杭组团(创新基地)人才房租用管理办法
根据余政办〔2011〕258号,关于批转《余杭组团(创新基地)人才房租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通知中说明申请条件有一条是:申请人每年在余杭组团内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但是现在我们申请的时候,却要求已经在余杭组团内工作了6个月,否则申请不享受50%的租金补贴。这种操作严重违背了人才房租用管理办法的规定。
 
回复时间: 2013-06-04  
5月31日,余杭组团回复:
针对“申请人每年在余杭组团内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这一政策给工作少于6个月的人才居住带来的不便,管委会出台了【余杭组团(创新基地)人才房租用管理办法补充细则】,其中第一条第二点:已入驻余杭组团的企业但尚不符合人才房租用管理办法的人才由余杭组团安排过渡人才房,过渡人才房租金18元/平方米.月。
过渡人才房须由所属企业出面申请,租金由企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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