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6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调查处理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
以上规定明确了适用条件是“收集证据的需要”。但是,江干区交警大队在处理2013年5月6日下午15点左右发生在笕桥派出所门口的一起交通纠纷时,却违规扣留了双方的车辆。事故原因是一辆机动车遇到交通拥堵,经协警指挥向前挪动时,旁边一个骑电瓶车的男子突然身子向机动车方向倾斜了一下,虽然并未跌倒,但左腿碰到了机动车,表皮有轻微擦伤。这名男子后面还驮着一个孩子,是因站立不稳是发生倾斜的。由于这名男子拒绝去几十米远的医院看医生,而坚持要去杭州最好的医院去拍X光片,双方发生争执。
显然,双方对于事发经过没有任何争议,只是对于在表皮擦伤的情况下有无必要去杭州最好的医院拍X光片有争议。毕竟只是表皮轻微擦伤,而且没有出血或者淤血,在场的人基本上都认为根本不可能有骨折等情况。可是,江干区交警到场后,以扣车为要挟,要求机动车主陪同那名男子去邵逸夫医院拍X光片。要知道,去邵逸夫医院需要一个多小时的车程,而事发地旁边就是笕桥医院,这是一所综合性的区级医院!
双方从下午三点半争执到晚上八点半,最终,交警不耐烦了,强行扣留了机动车。车主询问理由,交警说,只要是发生交通事故,我们就有权力扣车。
我想说的是,相关法律法规确实规定了交警扣车的权力,但也明确限定了其适用条件。本案中明明没有扣车的必要,交警实际上是在滥用权力!
江干区交警大队开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的扣车理由是“因发生交通事故收集证据需要”,真是可笑至极!要知道,电瓶车和机动车并未发生任何接触,只是男子的腿部与车头发生过极其轻微的碰撞,警察扣车为的是收集什么证据?况且,双方对于事情经过并无争议,只是争议需不需要去杭州最好的医院拍X光片,解决这个争议又需要收集什么证据?岂不荒唐?
大家可以从附件的照片上看到那个男子的擦伤痕迹是多么轻微!对于如此简单和轻微的民间纠纷,江干区交警大队却要强行扣留机动车,严重影响当事人的工作和生活,这些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强烈请求市委、市政府严查交警滥用扣车权力的行为,为建设“法治浙江”扫清障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