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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30507002802 发表时间:2013-05-07
网友(151****0338):
江干交警滥用强行扣车权力,建议严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6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调查处理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

以上规定明确了适用条件是“收集证据的需要”。但是,江干区交警大队在处理2013年5月6日下午15点左右发生在笕桥派出所门口的一起交通纠纷时,却违规扣留了双方的车辆。事故原因是一辆机动车遇到交通拥堵,经协警指挥向前挪动时,旁边一个骑电瓶车的男子突然身子向机动车方向倾斜了一下,虽然并未跌倒,但左腿碰到了机动车,表皮有轻微擦伤。这名男子后面还驮着一个孩子,是因站立不稳是发生倾斜的。由于这名男子拒绝去几十米远的医院看医生,而坚持要去杭州最好的医院去拍X光片,双方发生争执。

显然,双方对于事发经过没有任何争议,只是对于在表皮擦伤的情况下有无必要去杭州最好的医院拍X光片有争议。毕竟只是表皮轻微擦伤,而且没有出血或者淤血,在场的人基本上都认为根本不可能有骨折等情况。可是,江干区交警到场后,以扣车为要挟,要求机动车主陪同那名男子去邵逸夫医院拍X光片。要知道,去邵逸夫医院需要一个多小时的车程,而事发地旁边就是笕桥医院,这是一所综合性的区级医院!

双方从下午三点半争执到晚上八点半,最终,交警不耐烦了,强行扣留了机动车。车主询问理由,交警说,只要是发生交通事故,我们就有权力扣车。

我想说的是,相关法律法规确实规定了交警扣车的权力,但也明确限定了其适用条件。本案中明明没有扣车的必要,交警实际上是在滥用权力!

江干区交警大队开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的扣车理由是“因发生交通事故收集证据需要”,真是可笑至极!要知道,电瓶车和机动车并未发生任何接触,只是男子的腿部与车头发生过极其轻微的碰撞,警察扣车为的是收集什么证据?况且,双方对于事情经过并无争议,只是争议需不需要去杭州最好的医院拍X光片,解决这个争议又需要收集什么证据?岂不荒唐?

大家可以从附件的照片上看到那个男子的擦伤痕迹是多么轻微!对于如此简单和轻微的民间纠纷,江干区交警大队却要强行扣留机动车,严重影响当事人的工作和生活,这些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强烈请求市委、市政府严查交警滥用扣车权力的行为,为建设“法治浙江”扫清障碍!
 
回复时间: 2013-05-22  
5月21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回复:
经了解,当事人驾驶浙AAQ265号小型客车在笕桥派出所门口与一位骑电动车接孩子放学的老者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老者受伤的后果,因当事人当时想与老者协商处理,后在笕桥派出所协商未果并发生争执而后再报警处理。
交警部门先后派遣属地中队和事故中队民警到笕桥派出所进行处理,但双方各执已见,为了保证双方公正的得到处理,也为了调查取证的需要,民警依法对双方车辆进行了暂扣的强制措施。 
属地大队已于5月13日前(当事人第一次投诉时)与当事人解释了相应的法律程序和处置要求,当时其表示理解。此次投诉因多次拨打其电话,均处于关机状态,无法联系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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