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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30311166465 发表时间:2013-03-11
网友(151****8767):
孕妇身体不适是否可以继续休假?
我是一名孕妇,在怀孕后身体不适,就向公司请假休息了两个月,情况好点后回去上班就被告知岗位没了,理由是我无法承担工作量。公司直接和我说赔偿我三个月的薪水,或者把我调岗(离家很远)。我想问下,作为孕妇我的正当权益是什么?如果身体不适我是否还可以继续休假?
 
回复时间: 2013-03-12  
这位网友你好,为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找到相关资料,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详细回复请查看:http://www.gov.cn/banshi/2005-08/05/content_2064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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