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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30130150540 发表时间:2013-01-30
网友(138****3230):
淘宝联盟无理冻结我佣金4万元并诬陷
就淘宝联盟冻结我佣金44901元一事,本人已于2012年12月21日投诉,问题编号是[121221104627]。
该公司在2013年1月14日竟然罔顾事实,做出完全离背事实的回复:“该账户通过搜索引擎购买违规关键词,所以冻结11月佣金,使用:tianmao这样的关键词推广,误导消费者,对于天猫品牌也造成严重的影响,所以不予解冻。”因为该公司的回复完全不符合事实,并对我个人进行了诬陷和人身攻击,因此本人用事实和截图证明他们的回复完全不符合事实,并在再次投诉他们非法冻结我佣金,同时在回复中对我个人进行了诬陷。
第一,投诉他们在回复中诬陷我“误导消费者,对于天猫品牌也造成严重的影响”。我做的广告截图已附,请问哪里“误导消费者,对于天猫品牌也造成严重的影响”?如果不能说明我误导消费者,对于天猫品牌也造成严重的影响,那他们就是对我个人的诬陷和诽谤,应该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我根本没有“购买搜索引擎违规关键词”,冻结佣金是非法的,理应归还给我。
他们回复说因为“通过搜索引擎购买违规关键词,所以冻结11月佣金,使用tianmao这样的关键词推广”。他们完全颠倒是非,理由有如下6条:
1、本人根本没有“通过搜索引擎购买违规关键词”。本人严格遵守他们协议,购买的关键词是“商城”,而不是“tianmao商城”和“天猫商城”之类的,根本没有采用购买tianmao这样的关键词推广。误会的原因是:我在搜索引擎购买的关键词是“商城”,因为方式是“广泛匹配”,因此网民在搜索引擎搜索“商城”、“电子商城”、“商城购物”都会激发我的广告。同理,网民搜索“天猫商城”“tianmao商城”时也自动激发出来我的广告,可能被淘宝联盟根据流量来路判定带有“天猫”“tianmao”品牌的关键词,但事实上这是搜索引擎的匹配结果,不是我的主观行为并没有违反协议。
上面是最主要的理由,也是误会产生的原因,还有其他第2-8条理由:
2、法律上佣金所有权属于我本人。佣金收入是我帮助各淘宝商家推销产品,从各淘宝商家根据约定提成所得,淘宝联盟只提供的是一个平台;同时本人所有收入没有违反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法律,属于合法收入,因此在法律上的所有权属于我本人,不属于淘宝联盟。淘宝联盟无权冻结,即使真的违反与淘宝联盟的协议,但也是合法收入,因此只能按约定的违约责任让我缴纳违约金,合法的收入应全部归还,淘宝联盟无权冻结公民个人财产。
3、单方面增加禁止购买相关关键词的条款,却未告知。对冻结我的收入最关键的条款:《规范》第三条第(六)款是2012年3月5日更新和增加的(证明地址:
http://club.alimama.com/read-htm-tid-1460081.html)。我注册账户是在此之前,按之前的协议履行,合作协议做了修改并未履行告知的义务,甚至连邮件都没收到,只在网站论坛中做了通知。第一,我之前都不知道有这个论坛;第二,论坛通知中规范的地址是错误的,即使点进去看到的也是其他的条款。
4、联盟协议为霸王条款,法律上无效。 很多条款和行为属于霸王条款,导致联盟权利和合作者权利明显不对等:(1)多次提到“单方认定”,多次提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规范》开始“有权对推广者的行为及应适用的规范进行单方认定,并据此处理”;第四部分“违规处理”中“侵害程度单方进行判定”。就是联盟怎么说就是什么,一切都是联盟说的算。第二部分“基础规范”中“均为淘宝联盟所禁止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2)《规范》第三条第(六)款提及不允许包含“淘宝”的相关品牌词,请问卖一家的商品,还不能用这家的名字,有这样的道理吗?难道还说是别家的商品?(3)冻结和申诉回复全程不告知具体理由。 在冻结邮件,还是申诉质疑过程中,始终不告知到底为什么冻结你,怎么问也不说。这样没有出示判决原因的处理应认定为无效。并且明明很容易说清楚,可以公开具体违规案例,让后来的人不会再犯,但就不这样做,有涉嫌引诱推广者推广,然后对其冻结的情况。
5、退一万步,通过其他推广方式获得的“无争议”部分佣金应该无条件支付。退一万步,即使有部分收入与联盟是有争议的,但是其他无争议,完全符合协议的佣金收入应予以归还。
6、被冻结佣金未退回给商户,涉嫌财产侵占构成刑事犯罪。对冻结的资金,一会说一定退还给商家(电话里),一会说“核实后再妥善处理”。事实上,从去年九月就发生冻结事件开始,没有哪个商家反馈收到过联盟退回的佣金,联盟一直保存在自己账户中,仅利息收入就很可观。账务处理上,联盟即使没有作为“其他收入”或者“所有者权益”处理,也是放在“其他应付款”上,总之没有退还商家,事实上占位己有,由于金额巨大,明显触犯了刑法相关条例,应予以起诉。
综上所述,根据上面任何一条理由,淘宝联盟均不应该违法、无理“冻结”我的合法收入,再次对淘宝联盟侵占公民财产的不法手段和不可告人的目的进行严厉谴责,并坚决依法进行追缴!
 
回复时间: 2014-02-21  
此件已过时效。如有疑义请再次提交,谢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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