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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30109123654 发表时间:2013-01-09
网友(138****6587):
杭州失业下岗人员开店有什么优惠政策?
杭州失业下岗人员开店有什么优惠,学历本科!请详细说明优惠政策或者给我个咨询电话,或者请相关单位的人员和我联系谢谢
 
回复时间: 2013-01-23  
1月15日,市就业局回复:
2013年1月15日与信访人取得联系,了解情况,发现信访人希望了解的是有关税收方面的优惠。信访人表示希望将本信访件交由税收部门解答。 

1月21日,市国税局货劳税处、所得税处 回复:
依据咨询人所述该失业下岗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 我省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2、财税[2011]号文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我省自2012年12月1日起进行试点。失业人员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优惠政策: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试点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当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享受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试点纳税人,是指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服务(除广告服务外)的试点纳税人。 
3、咨询人需要电话联系 可直接联系杭州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电话87160620,联系人喻嵘
在所得税税收方面:目前关于下岗再就业的特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如你开办的是公司性质的店,你具体可以参看财税【2009】23号及财税【2010】10号文件,该政策可享受的年份是到2012年底为止,如果你开办的店是个体经营户或合伙企业性质的,你可以咨询地税局的相关部门(总机:87805588转征管处或12366查询)。

1月23日,市地税局回复:
已同反映人电话联系,将国家有关政策告知。
根据财税【2010】84号文件规定,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产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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