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首页 栏目首页 栏目动态 网上服务 热点热议 问计于民 新闻发布 民生恳谈 记者出击 政策库 使用帮助 栏目简介
  网上服务  
 
问题编号:121222116044 发表时间:2012-12-22
网友(151****4799):
劳动合同签订前的利益能补吗?
有当时公司领导签名的小组成员工资明细表。平时的工作内容主要是工程维修,及各种各样的杂活,从十七岁一直做到现在四十一岁,在2007年才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我去问公司人事部门,回答说:已过一年有效期、且以前为挂靠性质。而我认为不存在挂靠,因为没有主体资格,人员去留和工资水平都是用工单位决定的,且也没有交管理费。请问我能不能补足签订合同前的权益?
 
回复时间: 2012-12-28  
12月27日,市劳动人事保障局回复:与反映人电话联系,针对2007年补差合同的补偿、时效已超过两年,也没有相应的补偿依据。2007年之前补缴的社会保险建议其咨询社保部门(咨询电话:12333),其表示认可。
 
 
联办单位
联系我们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18号杭州日报南大楼518杭网议事厅编辑部
邮编:310041
邮箱:hwyst@sina.com
热线:85052222
网站简介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建站服务  |  帮助信息  |  联系方式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110366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05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国新网3312006002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浙网文[2012]0867-091号 |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11041366号 |  浙公网安备:33010002000058号
杭州网(杭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