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金华市浦江县黄宅镇白汇工业园21号厂的一名打工者,现因为工作车间搬往河南,又因我患有甲亢,所以提出辞职回家,但在结算工资时厂里要求扣除自进厂之日起至辞职期间每月份150 元生活费,我是二月进厂工的,11工资只有1000左右,根本不够扣,但厂里并未与我签劳定劳动合同,只是在上班一段时间后让我签了一份协议,里面有扣除生活费一条,因未签劳动合同,所以我认为这份协议是无效的,因此我与另外几个同事投诉到了镇与县的劳动仲裁,但两地部门都帮助厂里说话,令我感到很无奈,不知怎办,看到本网是关注民生的,所以希望你们能帮帮我,使我拿回我应得的劳动报酬,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