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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20902161672 发表时间:2012-09-02
网友(180****7108):
燃气集团违法收管道煤气改造费
根据浙价资【2012】128号文件《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及杭价服【2012】143号文件《关于规范我市住宅小区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规定:对已投入使用但未通气的居民住宅实施管道燃气设施预埋或改造的,居民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开通使用管道燃气时,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向首次开通的用户收取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
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实行政府定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标准为1000元/户。对已投入使用但未通气的居民住宅实施管道燃气设施预埋或改造的,居民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开通使用管道燃气时,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向首次开通的用户收取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

物价局的文件规定第二条“对已投入使用但未通气的居民住宅实施管道燃气设施预埋或改造的,”关键的词是实施改造可以收费。没有改造旧收费。这就违反物价局文件的规定 。就是违法收费。
为什么把我的投诉交给燃气集团去处理?应该交给物价局调查处理。
 
回复时间: 2012-09-04  
9月4日,市物价局服务业价格管理处回复: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浙价资【2012】128号)和《关于规范我市住宅小区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杭价服[2012]143号)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已投入使用但未通气的居民住宅(即建设时未实施过管道燃气设施配套预埋且开发商未交纳预埋费的住宅)实施管道燃气设施预埋或改造的,居民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开通使用管道燃气时,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向首次申请的用户收取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标准为1000元/户。 
反映人8月底曾就此事向我局进行过投诉,我局向其作了政策解答,但周先生表示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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