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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20812223031 发表时间:2012-08-12
网友(133****7367):
家女能否计入安置人口
本人是再婚嫁入杭州,有一女(11周岁)随本人2006年落户杭州下城区东新街道,一直随本人生活在一起(因原户籍家中双方都没有大人)。2008年拆迁,请问家女能否作为安置人口?
 
回复时间: 2012-09-03  
9月3日,下城区回复:经下城区国土分局核实,信访人李方*系“城北体育公园”拆迁户,2008年5月拆迁。当时拆迁单位区建设局即根据相关政策给予3人(李方*、方银*、李闽*)按人均55平方米安置165平方米。
李方*系离婚户,离婚后再婚与现任妻子方银*结婚,于2005年5月9日生育一子(李闽*),2006年11月14日方银*将与其前夫所生之女(余泳*)户口报灯塔北苑27号。
    目前,灯塔城北体育公园项目正进行回迁工作,根据下城区政府“关于印发下城区三塘、灯塔、西文‘城中村’改造试点(一村一方案)农居回迁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下政发[2012]11号)第四条规定,灯塔回迁安置人员是指入住农转居多(高)层公寓时户籍在册的下列人员:1、撤村建居原在册农转居人员;2、区政府批准撤村建居之日登记在册的原农户中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3、符合第1、2项条件人员的配偶及自然增长的出生人口。
    由于灯塔村翻牌时间为2003年10月30日,余泳*户口迁入时间在撤村建居后,不符合上述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余泳*属于方银*与前夫所生之女,非李方*和方银*婚生子女,不属于自然增长的出生人口,也不符合上述第3条的规定。根据上述条件,余泳*不能作为灯塔农居回迁的安置人口进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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