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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20723115666 发表时间:2012-07-23
网友(150****3535):
下城区中山北路255号无证餐饮
下城区中山北路255号,无证无照经营餐饮,事实清楚。可工商说归卫生管,卫生说归工商管,一直无法落实查处!难道这不是政府职能部门的责任与义务吗?
 
回复时间: 2012-08-07  
8月3日,工商下城分局回复:
1、工商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投诉者反映的情况属实。当事人在从事餐饮业,无法提供营业执照;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餐饮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条第三款: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局,做好对无照餐饮业的取缔工作;
4、已将相关检查情况清楚的反馈给投诉人。 
又经交办下城区食安办,该办表示:食安办没有执法权,相关职能目前也尚未移交到区食安办。
而环保部门核查结果:该店位于居民楼下,故无法取得环保审批。
卫生部门也表示根据邵占维市长关于“杭州市市长公开电话抄告单<关于无证无照餐饮扰民投诉问题处置>的有关建议”批复:明确了对无证无照餐饮违法经营行为,区分流动、固定经常场所两种情况,分别由城管执法部门(市城管委)和工商行政部门(市工商局)为主查处。 
综上,由于对小餐饮油烟扰民查处的相关细则依然不明,建议中心根据邵市长批示精神,转市工商局,督促其尽快出台具体措施并落实责任。 

8月7日,杭州市工商局监察室回复:
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与先前的《食品卫生法》相比,新的《食品安全法》把食品从“卫生”上升到“安全”的高度,并明确各职能部门在食品监管方面的职责。 
1、《食品安全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说明国家从法律上确立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餐饮服务业经营活动的主要监督管理者。 
2、《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质量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理论,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说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者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我们认为这种有效监督应该是全过程的,包括事前(许可证发放前)、事中(许可证的发放)和事后(许可证的发放后)。 
3、2010年5月1日由卫生部制定并已正式实施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款已明确规定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能: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一)餐饮服务许可情况;” 第三十七条 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 (一)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 (三)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 卫生部颁布实施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也已明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没有《餐饮服务许可证》在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者依法进行查处(取缔)。 
4、国务院令第370号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规定的第(一)项和第(五)项明确了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监管职责即“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 
5、鉴于近年来杭州市无证无照餐饮服务违法经营活动现象比较突出,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职能重叠交叉,各职能部门对法规都站在自己的立场上来理解和执行,特别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理解上分歧更大,造成政府管理行政效率下降,老百姓对政府的满意度下降,政府的执法能力受到质疑。为此,浙江省、杭州市分别在2010年和2011年出台了《浙政办发[2010]163号》和《杭政办函[2011]297号》两个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浙江省和杭州市在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中各职能部门的职责。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条要求,无证无照餐饮违法经营活动的查处取缔,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由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进行查处(取缔)。 
另:我局按照市领导要求,对固定无证无照餐饮业投诉问题正在制定(报批)新的方案,目前尚未建立固定无证无照餐饮业投诉处理的实际运行渠道,无法将此类投诉件转交相关职能部门,待市委市政府批复下达后,再按新方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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