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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20703111890 发表时间:2012-07-03
网友(139****9281):
开户又移走的管道煤气,重新开户还要交钱?
我住在西湖区文二路花园北村14幢2单元401号,之前的房东已经安装过管道煤气,也交过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
房子过户时管道煤气停户并拆走了煤气表(但是管道还在),现在再开户,为什么还需要交纳1000元的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
房子在过户时,这房子以前缴纳过的所有费用应该都过户给下一任房东了,煤气公司没有理由再收取一道费用!
 
回复时间: 2012-07-12  
7月9日,市燃气公司回复:
根据浙价资【2012】128号文件《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及杭价服【2012】143号文件《关于规范我市住宅小区管道燃气设计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规定:对已投入使用但未通气的居民住宅实施管道燃气设施预埋或改造的,居民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开通使用管道燃气时,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向首次开通的用户收取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
花园北村小区之前并没有建房单位缴纳过管道燃气预埋配套费,故该处居民根据物价局文件精神,在7月1日之后申请开通的需缴纳燃气改造费。
经耐心解释沟通,反映人对本公司表示没有意见,但对政策仍表示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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