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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20701181559 发表时间:2012-07-01
网友(159****4038):
发票上应该具名药品名
我家住朝晖五区。我儿子与儿媳妇离婚,离婚时孙女才几个月,法院判决孙女由儿媳妇抚养,儿子每月按相关有效凭据报销女儿的医药费。
如今孙女两岁了,但儿子发现儿媳妇拿给他报销的钱很多不是买药,原因是药房里也会卖别的东西,比如大米、木耳之类,但药房开的发票统一写药品。我去查过消费明细,即便是药品,也有很多明显是成人的药品。
我觉得儿媳妇是在讹诈我们。但法院仍然会判我儿子付钱,因为药店发票算有效凭据,符合离婚时的判决。
我希望能查清楚儿媳妇在药店的消费明细,只付孙女的医药钱。
另外,我觉得发票上没有列明具体的品名,也不符合发票的规定,希望能制止药店的这种现象。
 
回复时间: 2012-07-02  
这位网友你好。建议您与您的儿媳妇商量列出一张消费明细,或前往药店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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