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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20701172343 发表时间:2012-07-01
网友(133****7939):
咨询我家房子的转让手续
我们父子一家一直住在江干区景芳五区24幢,房子不到40坪。现在我父亲去世,我弟弟想过户这套房子,明明符合户名变更条件,却被要求走转让手续。两者的区别是,户名变更只收工本费,而转让须交20%的手续费。请问到底属于哪种类型?
 
回复时间: 2012-07-30  
7月4日,市房管局回复:
来电人2011年几次写信向我局、市信访局反映景芳五区24幢1单元404室直管公房户名变更问题,我局也于2011年6月予以回复。在此再次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反映人的父亲丁云涛原承租公房位于直大方伯78-2-110室,1996年其申请换房,经房管部门审批,同意其换至景芳五区24幢1单元404室(原胡春甫承租)。
换房后,丁云涛办理了其名下景芳五区24幢1单元404室的直管公房租赁证,但未将户籍迁入景芳五区24幢1单元404室。
2000年,丁云涛死亡,死亡注销时户籍仍在直大方伯78-2-110室。景芳五区24幢1单元404室无户籍人员。现其子丁国忠向我局产权中心申请办理该房的户名变更手续。
经查,丁国忠另有房改购房小营巷42幢303室,产权人鲁华(系丁国忠配偶),建筑面积39.94平方米。丁国忠原户籍在直大方伯78-2-110室,于1999年3月将户籍迁往下小营巷42幢303室。
根据《关于规范杭州市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户名有关规定的通知》(杭房局[2004]59号)和《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杭州市监察局、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修改〈规范杭州市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户名有关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杭房局 [2006]295 号)的文件规定:同住使用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变更户名:1.原承租人已死亡或离异;2.与原承租人系父母子女、配偶或(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关系”;3.与原承租人具有同一住址的户籍(同户籍二年以上);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5.受让人在本市无其它住房(或有住房但未达标到住房标准)且未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与原承租人具有同一住址的户籍(同户籍二年以上)”中的户籍要求拟承租人的户籍必须在申请变更的公房内。
1996年换房后,承租人丁云涛及其子丁国忠均未将户籍迁入景芳五区24幢1单元404室,且丁国忠另有住房,于1999年将户籍迁至下小营巷42幢303室。
综上,丁国忠不符合上述户名变更的相关规定。
考虑到丁国忠的实际情况,我局曾于2011年回复其并建议,由丁国忠提供丁云涛所有子女同意变更给丁国忠的公证具结书后,由我局形式收回该房使用权,再按规定程序将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丁国忠。公房使用权转让时,按市场评估价20%的标准缴纳收益金;超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干部职工住宅暂行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1996]177号)规定标准的部分面积按市场评估价40%缴纳收益金。
2012年1月30日,丁国忠提交公证具结书等相关资料向我局产权中心申请该房户名变更手续,经省、市房改办核查,丁国忠及其配偶另有小营巷42-303,建筑面积39.94平方米,超出其享受住房面积标准4.6平方米(39.94+34.66-70)。根据《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2004]2号)文件规定,需缴纳79289.5元收益金。
我局于2012年2月10日对该户名变更事宜在杭州日报上刊登异议公告,公告期限为2个月,公告期满无异议。现已缮证完毕,但丁国忠至今未前来领取直管公房租赁证。已与来电人沟通,其对办理结果表示不理解,对服务态度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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