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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20627124267 发表时间:2012-06-27
网友(137****7607):
为何我的经济适用房属于二套房标准贷款?
本人已有40平方的房子,但符合申请经济适用房不超过48平方的要求,因此申请到经济适用房。但是在准备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出现问题,咨询了杭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后,给的答复是只能按照二套房的标准使用公积金贷款,即首付六成,利率上浮10%。

基于上面的信息引发几个问题:

1.经济适用房属于保障房的范畴,不属于商品房,故贷款的事宜应该不适用于国家对房地产相关的调控政策;

2.由于本人实际享受经济适用房的面积只有20平方,超出部分需要6-7千的价格,按照首付6成的贷款政策,需要首付20多万,对于申请经济适用房的人来说,根本拿不出这么多的资金,另外由于经济适用房都不是现房,需要几年之后才能交房,因而也不能马上把现有的房子卖了(卖了再贷款是否按首套还是二套还不确定)。

第二个问题是我反映的重点问题,希望有关部门能解答一下,谢谢!
 
回复时间: 2012-07-02  
7月2日,市公积金中心回复:
经与刘先生联系,刘先生家庭名下已有一套40平方住房,办理过商业贷款,目前准备购买经济适用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1]1号)文件明确,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刘先生家庭名下已有一套商业贷款住房。凡使用贷款购买的房产,不论是否转移他人,均需计入该家庭住房套数。因此,刘先生家庭购买第二套经济适用房需满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已将上述政策向刘先生解释,刘先生对上述政策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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