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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20520091965 发表时间:2012-05-20
网友(130****8939):
空置房屋的物业费应该怎么算?
我有一套经济适用房,位于石桥兴业街的景洲公寓。
2010年交房,小区的是中兴房产公司建造的,在交房时曾签订过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上面有一条:空置房按物业管理费标准的70%缴纳。
2011年上半年对房子进行过装修,但是因为离市区太远,我们夫妻俩年纪大了,腿脚不便故一直空着,一天都没去住过。
今年物业管理公司(杭州安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取了我们全额的物业费,称装修过了就不算空置房了。
目前浙江和杭州所有的物业管理条例都没有对空置房进行明确的解析,房产管理局和物业缺各有自己的说法,问题出来根据签订的协议办,那空置房屋,到底该如何界定呢?
 
回复时间: 2012-05-24  
市房管局5月24日回复: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交付使用但业主或使用人尚未居住的物业,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应收标准的70%收取,中心根据规定,已与反映人进行沟通、解释,其表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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