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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20428094631 发表时间:2012-04-28
网友(158****6885):
二次咨询,关于房子被登记到别人名下的事
网友(158****6885): 房子被登记到别人名下了,怎么回复产权?
我是滨江区长河街道江三村村民,在长河归属滨江后,有一段时间实行土地规划,挨家挨户测量、登记等,我家的房子当时是属于知青房子,村里出让时,我父母将其买下。此类房子属于无土地使用证,无房产证。在规划时,我们并不居住在此房子中,而是借给他人暂住。之后,登记归档的资料中,我家被遗漏,房子也在暂住人名下。
我们怎样才能将房子的产权恢复?


高新区(滨江)4月19日回复:
长河街道处理结果:经了解,所反映房屋原属村级集体资产,后所在村转让由其父母买入。该房屋一直由其姑妈居住。因购买收据已丢失,故无法证明现房屋权属问题。
建议通过协商处理或取证后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与反映人解释后,其基本接受。

国土资源分局陈雁反馈:据了解,该房屋是生产队为知青集体居住所建的。生产队在处置该类房屋时,根据不同情况有不同的处置方式,但不属于宅基地管理的范畴。2000年,全区各村按实际情况对该类房屋虽然进行了登记,但该资料不能作为确权的依据。(已与反映人联系沟通)

延续的问题一:国土资源分局说知青房不属于宅基地管理范畴 ,之前的登记资料不能作为确权的依据,那么哪里的资料才能作为确权的依据?
问题二:既然当时登记的资料不能作为确权的依据,为何原先有房的现在变成他们口中的无房户,连上门女婿迁户口都被拦在无房的门槛上,而原先的无房,正因为占据了我们的房子后,办事一路畅通?
问题三:长河街道说购买收据丢失,故无法证明房屋权属问题,而村委说是家庭内部问题,跟他们无关,而国土局说是当时登记的资料不合法,不能作为确权依据,国家部门的登记资料不合法,哪里的资料合法?
问题四:之前,我和妈妈去村委咨询,他们说当时规划登记,他们并不知情,而国土局来电话的调查员说,规划登记时都是由当地村干部陪同,最后是村委领导签字确认后才登记入档,这当中谁在说谎?
问题五:我们决定通过司法解决后,在取证中,村委面上站中立,言辞和行为都站在我所谓的姑妈哪里,考虑的是她的利益(村干部说:出证明可以,只要证明中没有我所谓的姑妈的名字和她相关的字眼就可以);国土局就以资料不合法,不能确权为理由不出具资料(当时我们和律师通行去取证要资料),这一切的一切,中间有什么问题?其中去国土局取证中,一所谓的自称是领导的人,中途插入言辞强硬,好像我们是去无理取闹,赶走不相干人员似的。


 
回复时间: 2012-05-06  
高新区(滨江)5月4日回复:
国土资源分局反馈:现对反映人提出的有关问题综合答复如下:
    1、关于农村村民宅基地确权依据问题。农村宅基地是指在村庄范围内农村村民住房以及辅助用房、院落等所涉及的用地。知青屋原属生产队集体资产,故不属于宅基地管理范畴。宅基地确权的依据是《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
    2、关于2000年农村房屋摸底调查问题。2000年全区各村按实际居住情况进行过普查。这次普查主要目的是调查摸底,通过调查掌握当时农村房屋的实际情况,故不能作为宅基地确权的依据。
对上述问题,我局相关职能部门已当面向您作过解释,望您能给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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