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首页 栏目首页 栏目动态 网上服务 热点热议 问计于民 新闻发布 民生恳谈 记者出击 政策库 使用帮助 栏目简介
  网上服务  
 
问题编号:120323146048 发表时间:2012-03-23
网友(135****0535):
游泳池变成了戏水池,我们是否应该退房??
本人于2010年12月与浙江华元控股有限公司旗下杭州元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了蒙卡岸公寓3幢3单元的房子,根据开发商提供的楼书广告,位于楼盘10幢东侧、11幢与7幢之间的水池标明为“游泳池”。2011年,我从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局关于对“余杭一号地块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公示的说明(网址为http://www.yhjsj.gov.cn/newsShow.asp?ID=10057,的总图中方才获悉,该水池规划公示为“戏水池”。“戏水池”不是“游泳池”!开发商承诺的蒙卡岸公寓配套设施室外游泳池与规划公示内容不相符,鉴于规划公示的严肃性,开发商承诺的“其他配套设施与承诺(包括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不相符”的事实是否成立?
开发商的这种行为是否已违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不得作虚假的陈述,不得进行欺骗性的演示、劝说等销售诱导活动。经营者不得以虚假的广告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商品房管理的法律、法规。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退房,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五)小区绿化率、房屋间距、容积率等外部环境以及其他配套设施与承诺(包括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不相符的,但因国家建设需要致使规划改变的除外”的规定,根据合同第十七条,“凡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退房条件要求退房的,买受人可以选择按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或本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处理”的约定,同时鉴于开发商承诺为“游泳池”的配套对10幢东边套业主的重要性,我是否可要求开发商根据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进行退房?
 
回复时间: 2012-03-23  
这位网友你好,杭网议事厅记者已经跟进此事,请留意杭网议事厅新闻。
之前有网友提交了相同问题,也可查看此页面的回复:
http://web.hangzhou.com.cn/hwyst/question.php?question_id=120315173878
 
 
联办单位
联系我们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18号杭州日报南大楼518杭网议事厅编辑部
邮编:310041
邮箱:hwyst@sina.com
热线:85052222
网站简介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建站服务  |  帮助信息  |  联系方式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110366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05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国新网3312006002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浙网文[2012]0867-091号 |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11041366号 |  浙公网安备:33010002000058号
杭州网(杭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