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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20320226523 发表时间:2012-03-20
网友(135****1642):
桐庐县交通局不肯为我办理精减退职困难人员补助
我叫许××,于1949年至1963年,在桐庐县搬运公司(现桐庐县交通局)工作,后响应国家号召回到农村,于1981年根据政策允许迁回城镇户口,未享受任何国家补助,无任何收入。
我于2011年10月得知根据浙江省于2011年7月20日下发的《浙人社发[2011]223号 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可以办理精减退职困难人员补助。
在办理过程中,因为桐庐县交通局不认可我于1959年至1963年继续在该单位工作,致使我无法办理此次补助,始知自己已被侵权。
在与交通局多次商量后,交通局一直以就现有保存的原始资料进行了多次查找,并没有查到许××的相关资料,所以就无法开具许××1959年至1963年在县交通局系统工作的证明。
我于2012年3月6日持劳动仲裁通知书、起诉书及相关材料要求就本人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问题向桐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以民事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不予受理。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回复时间: 2012-03-29  
桐庐县信访局县长电话受理办公室3月27日回复:
许**的情况已反映多次,其子女也先后向县劳动局、县政府法制科、县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反映,各部门都非常重视,多次召集相关人员进行协调。
许**1957年持有桐庐县工会联合会工作证,从事搬运工作,工会费交到1959年4月,但在1981年桐庐县精减下放户调查登记表填写了许**1963年7月由横村镇居民(世居)精减下放的。所以交通局不是许**原精减单位。至于1959年4月至1963年期间我局未查到许**的相关资料。(县交通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3号)文件,部分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认定程序为: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精简退职时的原始证明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如本人无法提供精简退职原始证明的,由原精简单位根据历史档案记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精简退职人员的原始证明和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由原精简单位予以初审;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原单位或主管部门初审后再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确认。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确认。军事系统精简退职人员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确认。
根据反映人所提供的资料.可以认定许**同志曾在桐庐搬运公司工作,至于是否在该单位精简,到目前为止,交通部门及其你们均无法提供证明,且在八十年代落实精简政策时,许**同志的身份是世居居民,所以目前无法确定其精简身份。(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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