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0年10月15日与浙江华元控股有限公司旗下杭州元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了蒙卡岸公寓10幢1单元501室(为10幢东边套)。根据开发商提供的楼书广告(影印件见附件1、2),位于楼盘10幢东侧、11幢与7幢之间的水池标明为“游泳池”。2011年,我从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局关于对“余杭一号地块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公示的说明(网址为http://www.yhjsj.gov.cn/newsShow.asp?ID=10057,内容见附件4)的总图中方才获悉,该水池规划公示为“戏水池”。“戏水池”不是“游泳池”!开发商承诺的蒙卡岸公寓配套设施室外游泳池与规划公示内容不相符,鉴于规划公示的严肃性,开发商承诺的“其他配套设施与承诺(包括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不相符”的事实是否成立? 开发商的这种行为是否已违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不得作虚假的陈述,不得进行欺骗性的演示、劝说等销售诱导活动。经营者不得以虚假的广告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商品房管理的法律、法规。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退房,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五)小区绿化率、房屋间距、容积率等外部环境以及其他配套设施与承诺(包括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不相符的,但因国家建设需要致使规划改变的除外”的规定,根据合同第十七条(影印件见附件3)“凡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退房条件要求退房的,买受人可以选择按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或本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处理”的约定,同时鉴于开发商承诺为“游泳池”的配套对10幢东边套业主的重要性,我是否可要求开发商根据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进行退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