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中华财险浙江分公司理赔难! 1、对交警部门的调解书,保险公司选择性的认可,主要体现在:理赔的认定对保险公司有利的认可,对被保险人有利的不予认可; 2、外地出险服务基本上没有。
一:以下为当地交警部门认定书上的内容 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 1、在2012年02月05日16时40分,驾驶员张某驾驶浙A883CH号轿车沿106 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与前方同向左拐弯行驶方某无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车后乘坐叶某,高某)发生碰撞,导致叶某,高某二人受伤及两车受损。 2、张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方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叶某,高某无责任。 损害赔偿调解结果: 1、当事人张某赔付叶某,高某的检查费,医疗费(凭医疗票据),张某另赔叶某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后期治疗费及高某的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后期治疗费等费用共计伍仟元整(5000.00元)。 2、张某负责两车的车损(凭两车定损单)。 3、此事故已结案,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以后双方不得为此事再作任何纠缠。
二、保险公司初步赔付:1、赔付70%的汽车车损,三轮摩托车损不赔(定损员未对三轮车定损),2、赔付部分叶某和高某的有医疗票据的医疗费,部分不赔付,且对调解书中5000.00元不予认可,3、对事故中产生的120急救费、2车的施救费不予认可。 三、对保险公司人员服务的不满:在外地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人员在2个小时后才到达事故现场,拍照后就马上消失,直至回杭也未露面,电话基本上不接或推辞忙碌(期间背景声可判断为在看电视、抱小孩等),这期间通过95585和057195585的咨询和确认,很多问题可向当地保险公司人员咨询及提出合理要求,比如:应及时认定伤保(到结束也未到医院认定),认定三轮车车损(到结束也未认定)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