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杭州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xxx 乙方于2011年8月14日与甲方签订商品房《定金合同》,并约定乙方在8月21前到华盛达阅城公寓现场售楼处签订《杭州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随后甲方销售人员告知乙方等电话通知。过了2天,甲方销售人员姚张强电话通知乙方去民政局开具未婚证明,乙方随后把未婚证明提供给甲方,供甲方去房管局进行购房者限购审查,并被告知何时签约等销售人员通知。随后8月21日乙方跟销售人员联系,被告知房管局限购审查没有审查完毕,不能签约,甲方已违约。 (有录音证据证明8月21日前乙方的购房者没有审查完毕,不能签约) 2012年2月某日,甲方法律顾问告知乙方没收定金,原被乙方预定房屋降价4000每平方进行销售,2月底乙方原先预定的房屋已被甲方售出。 根据定金合同第十一条,预定期限内未签预售合同的,定金合同自动失效,本人要求退还已交付的五万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