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1年12月22日用市民卡(卡号72802331)租车,当日还车时因单位附近的租车点车辆已满,遂将车放在单位准备过会再还,结果忘了还。第二天出差,待12月25日出差回单位才发现车子没还,发现后及时还了车,查询扣款222元。 我觉得扣款太多,极不合理。因为大家都知道租车时间越长费用越高,超过1天没有还车的原因无非是车主忘了还车(或没有还进),这时作为自行车的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车主还车,而不是任由这种恶果发展下去,这是对租车人的极不负责任。我曾经向他们投诉过,他们的答复是市民卡上的信息(有我的联系电话)没有与他们的系统联网,所以无法及时通知我。 但我认为这个技术问题是他们管理单位没有解决好,他们既然收了租费就应该对租车人负责,由此引起的损失也是他们造成的,因此他们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我在网上也搜索到类似的投诉,网上最早的类似投诉2011年7月份就有,为什么过了这么长时间还没有改正和解决这个技术问题呢?是不是管理不作为? 所以我的要求有两点:一是尽快解决此类技术问题,加强租车后续服务,真正体现公共管理部门的服务性,而不是一租了之;二是退换150元,我本人只愿意承担1天的租车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