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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20210082928 发表时间:2012-02-10
网友(0571****9501):
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证明怎么办理?
请问杭人专〔2002〕58号第二条中所说的“杭州市人事局确认的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证明”具体指什么?该证明要如何办理?

附:
关于出国留学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视作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的通知 (杭人专〔2002〕58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市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颁发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杭创业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17号)有关条款规定,现就出国留学人员来杭创业在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视作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的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留学人员在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可视作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其攻读学位时间的计算:提前获得学位的,以实际攻读学位时间计算;延期获得学位的,按该学位规定学制时间计算。
  二、留学人员在办理视作缴费年限时需携带劳动(聘用)合同、本人身份证和经杭州市人事局确认的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证明等资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杭州市人事局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时间: 2012-02-17  
市人事局2月16日回复:
已电话联系,详细说明了办理“出国留学人员攻读学位期间视作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申办条件,相关流程和所需材料。信访人表示清楚明白,将按照说明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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