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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20130172697 发表时间:2012-01-30
网友(136****1417):
运河两侧应禁止搭设临时码头,保护运河景观
关于在运河两侧禁止搭设临时码头、保护运河景观的意见

我们对今日的运河两岸,已建设成为杭州市的标志性河道景观,成为市民、游客喜爱的景观胜地向政府表示感谢!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对杭州城市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充满信心和期待。
现据我们了解,位于市区运河两岸的房地产建设项目,如原新华造纸厂地块项目、原杭州面粉厂地块项目均将开始实施。原杭州发动机厂地块项目已经进入动工建设阶段,并且在项目东侧靠运河段,已于2011年中下旬经过批准,搭设了临时码头(在文晖路以南、运河西侧的堤岸上),用于通过船舶将项目土方外运。
我们认为,水行政部门依据《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系于2000年5月11日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确需临时使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或陆域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报经审批,并签订河道使用合同。…”的规定批准“原杭州发动机厂地块项目”搭设临时码头,应该没有过错。
但是,从实际情况看,在运河堤岸搭设临时码头,通过运河船舶外运土方,一方面危及到码头下方通过的市民及游客的人身安全,另一方面破坏了堤岸周边绿化,影响了景观的平衡、危及到堤岸河床基础。并且,若在运河多处设置临时码头,会因大量运输土方的船舶在运河调头,容易引起河道堵塞;也容易使一些不法船舶运输单位和个人钻空子,将泥浆、土方直接倾倒在运河底部,引起河道的浑浊及河床的增高,日后必将极大的增加政府对河道的清淤成本;同时,因房地产项目建设周期较长,码头倾倒土方的车辆及船舶运输所发出的噪声也必将严重影响附近居民的生活;使临时码头成为“扰民工程”,致运河两岸居住的市民对此意见较大。
随着沿运河项目建设的增多,如继续同意在运河两岸以“确需临时使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或陆域的项目”为由,再批复建设临时码头,我们认为除必将极大的破坏运河景观、危急沿岸市民及游客的人生安全、给运河堤岸的保护带来严重的不安全隐患外,还将使运河成为另类“合法的违章建筑胜地”。
现《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等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因此,以项目建设需要为由,在运河堤岸搭设临时码头,已属禁止行为。而依据该条例第二条 “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人工水道)的…保护和管理等活动”的规定;以及第九条:“京杭运河浙江境内段为省级河道的规定”看,杭州市在对运河河道的管理与保护中也应当适用上述规定。
为保护杭州运河两岸的景观建设和堤岸两侧人民的安康,以及严格遵守法律,我们特向市长建议:
1、要求禁止在运河两岸建设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禁止建设“临时码头”等建筑物、构筑物。
2、对 “要求同意建设临时码头的申请”,按下列方式处理:对水行政部门已受理、未作出批复的不再予以批复:对水行政部门已作出预同意批复,但其他绿化等相关部门尚未批复的,停止批复;对已批复但临时码头尚未建设的,停止建设;对已在运河堤岸搭设的临时码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和安全防护,在项目建设完成后,要求建设单位尽快拆除并回复原状。
上述意见,望市长在百忙中予以关注,从加强堤防、做好护岸绿化工作,防止水土流失,美化河道水域环境出发,同意我们的意见,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保护运河景观及堤岸安全。

 
回复时间: 201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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