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首页 栏目首页 栏目动态 网上服务 热点热议 问计于民 新闻发布 民生恳谈 记者出击 政策库 使用帮助 栏目简介
  网上服务  
 
问题编号:111223146778 发表时间:2011-12-23
网友(135****6022):
关于计划生育的问题
请问,我跟老公都是农村户口,我有个弟弟,老公有个妹妹,我们去年生了个女儿,不知道还能不能生第二胎,谢谢
 
回复时间: 2011-12-23  
这位网友你好,《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如下规定,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已于咨询人电话沟通,告知相关条例,并建议向所在村的计生部门再做进一步咨询。
 
 
联办单位
联系我们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18号杭州日报南大楼518杭网议事厅编辑部
邮编:310041
邮箱:hwyst@sina.com
热线:85052222
网站简介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建站服务  |  帮助信息  |  联系方式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110366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05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国新网3312006002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浙网文[2012]0867-091号 |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11041366号 |  浙公网安备:33010002000058号
杭州网(杭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