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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11220204821 发表时间:2011-12-20
网友(138****9409):
投保人退保,侵吞了员工的保险金
我们是原杭州丝绸进出口公司(位于新华路的国营企业,现已改制,新公司叫做杭州市丝绸服装进出口公司)的员工,公司从1997年11月开始到2002年7月的五年间在不同的保险公司分四次及四个险种给员工买了人寿等保险,保险金额达数百万元人民币。其中三个险种的个险投保人是当时公司的法人,一种团险是以公司的名义作为投保人的。各员工本人均是被保险人,也是受益人。受益人在退休以后可以享受这些受益权。
但是从2001年以来,投保人在未经被保险人既受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分别从几个保险公司退保,并且将三项个险的退保款项退到了投保人(法人)的私人账户。另一种团险退保款项退到了杭州丝绸服装进出口公司的帐户,该公司是原杭州丝绸进出口公司改制后的股份制公司,而法人就是原杭州丝绸进出口公司的法人,享有该股份制公司最大的股份份额。我们可以认为这是投保人侵吞了员工的生存保险金吗?因为这对我们受益人的利益受到了极大的侵害。
为此,我们今年6月多次到公司的主管部门(杭州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上访,要求维护我们的合法受益权,但该公司根本没有解决此事的诚意,至今也没有得到该公司的任何答复。
原公司的许多老员工已经退休,但一直没能享受到这些人寿险的保障。所以,我们投诉此事,强烈要求市政府领导给我们做主,彻查此事,以维护我们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和应得的生存保险金。
 
回复时间: 2011-12-29  
市工业资产经营公司12月28日回复:
企业反馈:
一是企业曾为原职工购买过商业保险作为养老金的补充,按当时的相关规定,企业给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只有到职工退休时才可以提取,辞职和内退员工不享受该待遇;
二是2005年,企业原国有资产由杭州市阳光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处置(该公司属市国资委下属的国有全资公司)。杭州市阳光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在处置资产时认为:当时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的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企业全部退保,已支付的保险金都需要退还给“阳光公司”。并要求原支付的保险金由杭州市丝绸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和杭州杭丝公司先行赔付,后再追索。但当时已有退休职工领走了保单,对个人追索不回的保单,该损失也由丝绸服装进出口公司承担;
三是为了减少企业的损失,企业将未发放的保险金退回到丝绸服装进出口名下,不存在企业侵吞员工生存保险金的问题。
 经查企业所述的情况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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