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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11110104714 发表时间:2011-11-10
网友(151****2716):
我们提出要1000元补偿过分吗?
我同学是在杭一名务工人员,于10月22号应聘一服装厂做裁床主刀。进厂时公司业务繁忙,现在不忙了公司要把他裁掉(现在服装已进入淡季,招裁床主刀的很少,找个合适的工作都难),我同学想问公司要1000元补助作为单方违约补偿(进公司时由于没有保护意识并没有签订双方劳务合同关系),而公司只答应给200元补偿。请问,我们提出要1000元补偿过分吗?
公司地址:乔司镇方桥工业园孟沙路8号2-3楼。
请给予回复!谢谢!
 
回复时间: 2011-11-21  
余杭区信访局区长电话受理办公室11月18日回复:
劳保局反馈:根据劳动合同法,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经与来电人联系,来电人在该企业尚在时限之内,且来电人所反映情况应当在试用期内,试期内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对于经济补偿并无明确规定。因此,就经济补偿这一方面建议来电人与企业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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