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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11106125798 发表时间:2011-11-06
网友(130****0000):
公用水箱被改造成住房,请处理这个违章建筑
投诉内容:
杭州市拱墅区绍兴新村17幢2单元顶楼有违章建筑,原公用水箱被改造成住房。如图所示,有窗户,有门,有晾衣绳等。公用水箱成私房,违章建筑讽和谐。是为不合理,不合法。作为杭州市民,我多次向拱墅区拆违办提出意见,根据两次不合情的回复,该建筑任然存在,不但影响城建外观,群众生活,还严重存在安全隐患。恕本人人轻言微,不得已才跨部门投诉。请相关部门领导严格核实,务必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人民群众做一个公正,公平的处理。杭州作为浙江首府,东方的巴黎,国际旅游城市,应有美好的城市环境,应有对外和谐统一的形象,如能尽快处理违法违章之事,实乃我等民众之福,杭州之福。
之前关于违章建筑处理的回复

我就绍兴新村17幢2单元楼顶违章建筑向杭州政府信访12345网站投诉过二次,网上记录编号分别为:网0023201110160054,网0075201110210061。
第一次回复的内容为:绍兴新村17-2-702室属上塘街道绍兴路社区管辖区域。经现场核实,该住户楼顶建筑建造于上世纪90年代初。2007年,拱墅区庭院整治办公室对绍兴新村进行小区庭院改造(平改坡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对小区内部分屋顶建筑予以了保留,其中包括17-2-702住户。因该户屋顶建筑为建造年代较早的剩余老违建,对于该类违法建筑,我们将在今后国家征地拆迁及城中村改造过程中一并处理。

本人认为此次处理回复没有尊重事实,潦草敷衍。文中提到的公用水箱是2010年停用的,平改坡是2007年工程。两者不可混为一谈,模糊概念。2007年平改坡时并无此违章建筑,2010年水箱停用以后才有。所以此次回复并无促进事件处理。

第二次回复的内容为:绍兴新村17-2-702室属上塘街道绍兴路社区管辖区域。经再次核实,绍兴新村17幢2单元702室户主王有德在1995年入住后,陆续在房顶上搭建了约20平方米左右的小棚。2007年绍兴新村进行庭院整治和平改坡改造,当时庭改中心与其协商将其屋顶原有建筑拆除并改建玻璃房一处。但因其经济困难,最后由庭改中心利用原材料在原有房屋面积范围内进行恢复。鉴于该户人均居住面积仅9.8平方米,远未达到杭州市人均居住标准,另外该户屋顶建筑为建造年代较早的剩余老违建,建议仅作临时堆放物品之用对于该类违法建筑,若出现新的扩建现象或遇国家征地拆迁及城中村改造则无条件拆除。目前,该住户其本同意在占用的废弃水箱拆除空调,并停止供电,其屋顶建筑不作居住或厨房之用。以上监管责任由绍兴路社区和绍兴新村准物管负责落实。

本人收到第二次回复,认为此次回复依然避重就轻的否认事实。2007年平改坡之时,旧违章建筑已经整改完毕,本人举报的违章建筑属于在2010年水箱停用后的新违章建筑。
另,住户居住条件困难,应该通过政府建议的申请相关补贴和其他相关福利条款合理申报,而不能通过违章建筑来扰乱居民生活打乱城市建设规划。此等不合理,不合法之举,不应得到庇护和推广。
违章建筑是建筑本身的违法,不是指功能违法。回复最后提出拆除空调,停止供电作为最后处理方法。而违章建造的住户搬出建筑不代表建筑就合法了。治理问题应治根本而非表面。只有彻底拆除违章建筑,才能还民众一个合理,合法的公道。

最后,在照片上不难看出,屋顶杂乱无章的堆砌很多易燃物品,电线非法拉纤。若是引起火灾,必然使得附近居民安全受到极大威胁;另,该住户在水箱搭建的简易棚,又是在七楼顶上,一但遇到恶烈天气,掉落下来必将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至此,违章建筑不拆,不得安定百姓安居,不得促进繁荣社会和谐。再请相关部门尊重事实,依法办事。愿党带领我们走向光明,政府让我们过上和谐生活。
 
回复时间: 2011-11-14  
拱墅区信访局区长电话受理办公室11月14日回复:
区拆违办:对于来电人再次反映绍兴新村17幢2单元屋顶违建的情况,我们展开进一步调查。根据我们目前所掌握的信息,并经多方调查(包括现场调查)后核实,反映情况与事实存在不符。如来电人确实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住户屋顶建筑确属2010年(平改坡工程完毕后)建造的。我们将根据提供的证据,提交相关职能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同时我们将继续督促社区及物管部门加强安全及其他方面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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