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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11022095932 发表时间:2011-10-22
网友(137****2086):
单位工资还是按照老的个人起征税标准
请问下,国家规定从今年九月份开始(包括九月份发八月份工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到3500,而我们9月20号发工资还是按2000起征点缴纳个税的,我们该怎么办?我的单位是杭州元鼎船舶设备有限公司(萧山的)
 
回复时间: 2011-11-02  
萧山区信访局区长电话受理办公室11月1日回复:
萧山区财政地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杭州元鼎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于9月20日发放的工资仍在按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事,经实地调查后证实情况属实。
具体情况如下:杭州元鼎船舶设备有限公司是我区浦阳镇的一家企业,企业共有员工34人,企业于2011年9月20发放职工工资共计83805元,由于企业会计未能正确理解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6号公告精神,以为9月20日发放的是属于8月份的工资,仍适用旧税法,故按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84.10元,由此导致该企业9月份多扣缴个人所得税769.10元。
对此,已与当事人联系解释并沟通清楚,其表示理解。
对于多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将尽快退回给企业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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