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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11020103063 发表时间:2011-10-20
网友(159****3573):
我们公司这样发工资可以吗?
你好,我是2011年9月2号前来杭州摩根泛美家具有限公司沙发车间打工的一名勤杂工。近段时间因公司不景气,工资压月发放。9月份将近10号了,前一个月的工资还没打在帐户上,10月份就更严重了,快将近20号了,前一个月的工资又还不能到位。这样一来,工人的情绪很不稳定,人心惶惶,就连唯一还在运转的沙发车间,大工师傅一个又一个的上交了辞职报告,都走得没剩下几个了。我也是出于工资太低,所付出的工作量和工资差距太大,于是就说家里有特殊情况,请了假,在厂里做的工资没有打收据,只是口头协议,说发放工资的时候打在账户上,请问这样可以吗?
 
回复时间: 2011-10-31  
余杭区信访局区长电话受理办公室10月27日回复:
劳保局反馈: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
(2011年10月27日16:48中心联系来电人,目前来电人并未辞职,只是请假在家休息,用人单位按正常单位发工资的日期发放工资,并未发生拖欠工资的情况,中心与来电人联系后,建议来电人:1、等待用人单位按正常发工资日期发放工资;2、提出辞职,然后与单位协商结清工资,如有麻烦再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来电人表示愿意选择第一种,即等待用人单位按正常发工资日发放工资。中心告知其,届时如需要帮助再向我中心反映,余杭区长公开电话:86212345,其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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