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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11005223814 发表时间:2011-10-05
网友(0571-****7993):
晚婚晚育的妇女是否能够享受晚育假?
您好,想问一下,晚婚晚育的妇女,是否能够享受晚育假?也就是3个月产假之后再休息30天 ?

在论坛网上看到以下文字,但是杭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却没有找到.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杭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杭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回复时间: 2011-10-08  
这位网友你好,已有人咨询过类似问题,市劳动保障局回复: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为90天,含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增加15天,晚育的,男方可享受7天护理假。已告知。
http://web.hangzhou.com.cn/hwyst/question.php?question_id=110918202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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